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作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购的当天;作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扣缴税款义务发 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作为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 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者报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 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三、税款缴纳 作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承例1]供销社于10月12日向收购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开出转账支 票支付收购烟叶所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款128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2800 贷:银行存款 12800 [承例2]医药公司于5月14日在向收购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后,用现金缴纳收 购药材所代扣的农业特产税税款28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代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 贷:现金 280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