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作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购的当天;作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扣缴税款义务发
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作为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
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者报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
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三、税款缴纳
作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商品流通企业,应向主管征收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
[承例1]供销社于10月12日向收购地主管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开出转账支
票支付收购烟叶所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税款128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2800
贷:银行存款 12800
[承例2]医药公司于5月14日在向收购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后,用现金缴纳收
购药材所代扣的农业特产税税款28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代缴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
贷:现金 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