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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2-04-22

【广东财税信息网04/22/2002信息】 问:一、保险营销员收入超过300元的, 就要缴纳营业税,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二、因业务需要,保险代理人常常要付出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三、代理人的收入一般不稳定,有时几个月才收到一笔佣金收入,是否可将收入 按月平均后再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 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 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为企业推销保险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保险 营销员为公司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 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 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营销员当月取得的劳务收入达到所在省税务局规定的 起征点,则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 虑到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 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 的10%至15%。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 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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