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核定征收所得税其“收入总额”怎样确定
录入时间:2002-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2信息】 问:从2000年元月1日起建筑行业实行对
未规范记账、账务不健全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以工程结算收入乘以所得
率10%(已核定)计算出应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而在工程结算收入的认定
上是应该按企业实际2000年度完工量相应的工程收入计算,还是按企业2000年实际收
到的工程款计算,或者还有其他的计算办法。因为2000年以前不是采用这种征收办法,
而用以上两种不同的计算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很大。盼明确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5日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由纳税人
根据其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税务机关预先核定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出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用公式表示: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从上式可以看出,收入总额的确定依纳税人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而定。对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
按纳税人年度实际的收入总额来确定;对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
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企业,就用年度内成本费用支出总额除以
“1-应税所得率”来确定。在确定企业收入总额时,应遵循制度对销售(营业)收入
实现的标志的有关规定。税法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
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另外,在上述公式中,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不同行业情况,分别规定了各行业
的幅度应税所得率,例如建筑业为10~20%,具体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依据当地
企业的具体情况,按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规定。(v20020204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