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理税顾问: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
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
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
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
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表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
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
按照规定,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
占用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四、会计核算方法
由于耕地占用税是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
“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有关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