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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2信息】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 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 或者组织”,是指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 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商品流通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铁道部、民航总局所属的供销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集团原则上应以核心企业、独立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 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商品流通企 业从事商品流通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自然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 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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