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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房屋的价 格的差额明显地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其应补交的契税的计税依据 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二、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 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以纳税义务 发生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契税的会计处理 契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 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地, 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若该土地使用权为 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地,企业缴纳的契税, 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对于企业承受房屋权属所应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 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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