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印花税--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例1]北方商场2001年4月开业,领受房产
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
2000000元,其他账簿38本。当月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
分别为200000元和500000元。12月末,企业经批准增加投资,实收资本增加为
3000000元,资本公积增加500000元。
按规定,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应按件贴花5元。则企业对于领取的权利许可证
照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4
=20元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的合
计数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则资金账簿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0×5÷10000
=1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营业账簿,应按件贴花5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8×5
=190元
按照规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税率为万
分之三,则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500000)×3÷10000
=210元
4月份企业应当缴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1000+190+210
=1420元
12月,对于资金账簿增加金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500000)×5÷10000
=750元
12月份企业应当缴纳印花税为75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