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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 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 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 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 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 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 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 纳税人。 商品流通企业若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商 品流通企业使用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 遇包括: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 构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 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 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 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 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经 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 免征房产税。 7.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 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四、房产税特殊情况处理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 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 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 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 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 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笔 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 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 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清产核资房产税征收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 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比如,某国有商品流 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某一房产原值1000万元,经重估 后价值为2000万元,企业已经对固定资产账户资料按规定进行调整,则在计征房产税 时应按2000万元计征房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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