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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例1]志远贸易公司4月12日开出转账支票 一张,从某汽车市场购入小汽车一辆,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 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志远贸易公司实际支付的含增值 税的价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2]东方进出口公司经批难从美国进口某种汽车100辆,到岸价格为125万美元, 海关征收30%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为8%,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3075000元, 消费税1158695.65元。东方进出口公司将其中的两辆留作自用。东方公司进行车辆 购置税纳税申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则志远贸易公司留作自用车辆的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1250000×8.2+3075000+1158695.65)÷100×2 =14483695.65÷100×2 =289673.91元 应纳税额=289673.91×10 =28967.39元 [例3]某供销社收到某汽车厂捐赠的小面包车一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 税价格为40000元。则供销社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税额=40000×10% =4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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