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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2信息】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其他 个人。除此之外,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 生漆、天然树脂(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 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企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从其收购应税产品时 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商品流通企业虽然不是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但是收 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 (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等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如供销社、贸易公司等等,是农 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商品流通企业,是 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对于作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商品流通企业来说,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 特产收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2.园艺收入,指毛茶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等食用菌收入。 7.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等贵重食品收入。 上述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农业产品收入,包括为产品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 简单加工的收入。 三、减免税优惠 按照财税字[1998]177号文件规定,单位(包括商品流通企业)收购的猪皮,暂停 征收农业特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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