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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2信息】 [例1]东城邮局有营业楼二幢,“固定资 产--房屋”账面原值为58000000元;另有两座小楼,专门用于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收 入1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 计算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58000000×(1-30%)×1.2% =48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487200÷12 =4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00×12% =14400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00÷12 =1200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0600+120000 =160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606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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