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2信息】 [例1]东城邮局有营业楼二幢,“固定资
产--房屋”账面原值为58000000元;另有两座小楼,专门用于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收
入1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
计算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58000000×(1-30%)×1.2%
=48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487200÷12
=4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00×12%
=14400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00÷12
=1200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0600+120000
=160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606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