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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2信息】 [例1]志远国际工程公司在某市有办公楼 一幢,“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58000000元;另有两座写字楼,专门用于出 租,每年收取租金收入12000 000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作为房 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1.2% 计算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58000000×(1-30%)×1.2% =48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487200/12 =4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纳 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00×12% =14400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00/12 =1200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0600+120000 =160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606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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