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一)
录入时间:2002-03-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8/2002信息】 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经济台
作企业国内业务应纳税额的确定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
况:一种国内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另一种是出口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两种情况
下,应纳税额的计算有较大差别,所以下面我们分别加以讲解。
对于国内业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其应纳税额为当期
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下面通过具体例子来说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销项税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志远国际工程(集团)公司为一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主要从事对外工程承包
业务,下辖四个工程分公司、一个建筑材料厂和一个建筑预制件厂,全部为内部独立
核算单位。志远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2月1日,建筑材料厂
向本市某公司销售建筑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80000元,增值税
额为217600元。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交款提货的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讫销
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对于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货物,不论是在月初还是在月中、月末,只要收到款
项(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
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公司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只要已经将提货单交给了对方,不管
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应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217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入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7600
贷: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0
[承例1]某单位2000年1月25日向志远公司订购某预制构件一批,总价款为
1170000元,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200 000元。2月22日志远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
并收到该单位交来的余款970000元。志远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发出货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在本项业务中,志远公司于2000年1月25日收到对方交来的定金200000元,
但货物并没有发出,因此不能确认销项税额。2月22日,志远公司按合同规定发出货
物,应当按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认2月份销项税额170 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1月25日收到定金时志远公司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作为预
收账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0
2月22日发出货物后,应当按规定确认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预收账款 1170000
贷: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银行存款 970000
贷:预收账款 970000
[承例1]2月21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向某单位销售其生产的特殊涂料一批,价
款1200000元,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桶2000个,每个50元,货款未收。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价外收取的各项费
用,其中包括包装费。对于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
额计税。在本项业务中,随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收入100000元,应当按规定
计入销售额,则志远公司在本项业务中的销售额应为1300000元,则销项税额应为
221000元(1300000×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志远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521000
贷: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营业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l000
[承例1]2月26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向外地某公司发出建筑材料一批,并开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306000元,用转账支票代买方支付
运输费40000元。合同规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27日办妥托收手续。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于以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
只要货物已经发出并办妥了托收手续,就应当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
志远公司于26日发出货物,于27日办妥托收手续,尽管款项不一定能在月内收到,但
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306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销售货物的运输费,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承运部门的运
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则该运输费不包括在销售
额中。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公司仅仅是代买方垫付运输费,并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这40000元运输费不应包括在销售额中。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入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银行盖章退回的托收凭证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2146000
贷: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1800000
银行存款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0
[承例1]2月20日,某单位因质量问题而将一批预制构件退还给志远公司预制构件
厂,该批产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志远公司同意退货,并返还货
款。
按规定,纳税人因销货退回而退还给对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
扣减。在具体办理销货退回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买方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
的情况下,进货企业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买方已经入账,发生
退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明单才能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
在本项业务中,对方退回货时,若对方同时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
联,可直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若对方无法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应根据对方提供的进货退出证明单编制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对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或者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贷: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0
产品销售收入 100000
2.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售货物时出租或者出借包装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凡
是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1年为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
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承例1]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1999年2月16日向某单位销售特种涂料一批,向其收
取货物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共计468000元,同时向其收取包装物押金8000元。志远公司
按规定对包装物押金单设账簿进行单独核算。2000年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超过1
年,而对方仍然没有退回包装物,企业按约定将押金没收,转作收入。
在本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0元,由于
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所以,志远公司在1999年2月16日计算销项税
额时,其销售额为400 000元[468000/(1+17%)],不包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8000元。
但2000年2月16日,包装物押金已经满1年,按规定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则2000年2
月16日志远公司应当将包装物押金8000元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为
1162.39元[8000/(1+17%)×17%]。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76000
贷:营业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其他应付款 8000
2000年2月16日,志远公司将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80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并
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8000
贷:营业外收入 6837.61[8000/(1十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 (8000-6837.61)
3.提供应税劳务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对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所实现的销售额,和销售产品实
现的销售额一样,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承例1]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接受某单位委托代为加工预制件一批。2月6日对方
用转账支票支付加工费46800元(含税)。
按照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或者从事修理、修配业务,
其所取得的加工费,或者修理费、修配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
志远公司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46800元,销售额为40000元
[46800/(1+17%)],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6800元(40000×17%)。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在收到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营业收入——其他经营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4.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
税务机关才根据企业销售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
虽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但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另外,按照规定,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
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
节征收增值税。
但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工程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是直接用于本企业的
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承例1]2月2日,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将水泥预制构件一批,用于企业承包的国
内某建筑工程。该批预制构件的生产成本为450000元。按照本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
格计算,其销售额(不含税)应为6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照本月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计算销项税额。则该批货物的销项税额应为:
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0元
假如该种预制构件为预制件厂第一次生产,以前从未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
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450000×(1十10%)=495000元
销项税额=495000×17%=84150元
在具体进行会中核算时,若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 55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库存产成品 450000
5.售价明显偏低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
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承例1]志远公司2000年1月份将下辖建筑材料厂生产的建筑材料一批用于其承包
的国内某工程,计算的销售价格为1600000元(含税),其中销售额为1367521.37元,
增值税额为232478.63元。2月26日,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该批货物的销
售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项税额。该批材料的生产成本为1550000
元。则: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1550000×(1十10%)=1705000元
销项税额=1705000×17%=289850元
志远公司应当就该批材料补缴增值税为57371.37元(289850一232478.6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57371.3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371.37
6.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应当在对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等
各项业务的销项税额进行确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的销项税额总额。企业当期
的销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视同销售
等业务所确认的销项税额之和。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和预制构件厂当月销项税额情
况如下:
2月1日,销售建筑材料一批,销项税额217600元;
2月6日,代为加工预制构件一批,加工费的销项税额为6800元;
2月16日,将逾期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确认销项税额为1162.39元;
2月20日,退货退回增值税额17000元;
2月21日,销售建筑材料一批,确认产品和包装物的销项税额为221000元;
2月22日,销售预制构件一批,销项税额为170000元;
2月26日,销售建筑材料一批,销项税额为306000元;
2月26日,因上月用于本企业承包工程的建筑材料计价过低,本月应补缴税款
57371.37元。
2月28日计算出本月份建筑材料厂和预制构件厂用于本企业国内承包工程材料共
计5100000元,销项税额为867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逾期包装物押金转作收
入、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217600+6800+1162.39-17000十221000十170000
十306000十57371.37十867000=1829933.76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入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
关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销项税额总额。
志远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4)
中确定2月份销项税额总额。从表3-4中可以看出,2月份,志远公司因销售货物、提
供劳务、包装物押金转作收入、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829933.76元(见表中
“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表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略 借方 贷方 略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合计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1 217600
2 136000
3 342800
4 40800
4 (27200)
5 68000
6 6800
8 510000
10 (10200)
11 86253.75 92000
12 6000
15 2720
16 1162.39
17 18113.21
19 51000
20 (17000)
21 92000 221000
22 420 170000
25 37400
26 306000
57371.37
27 306000 92000
28 11280 867000
合计 1541986.96 276000 1829933.76 37400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
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来说,进项税额主要是其购进货物向供货方支付的价款中
所包含的增值税额,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购进
免税农产品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购买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等按规定计算准予抵
扣的进项税额等,
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讲解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外部购进货物,应当在收到销售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志远公司2000年2月2日用转账支票从本市购入钢材一批,对方在收到支
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
为136000元,价税合计为936000元。
在该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项材
料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360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贷:银行存款 936000
[承例1]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2000年2月19日收到外地某企业发来水泥一批,对方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51000元,价税合计为
351000元。合同规定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价款,验货付款。志远公司在对货物验收
无误后支付全部货款。
在该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项材
料采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510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如果企业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商业票据等进行材料物资价款的结算,或者采
用赊购方式购进材料物资,也应当于收到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2月4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某公司购入包装
材料一批,对方在收到汇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包装材料价款为
240000元,增值税额为40800元。2月5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按购销合同向某单位
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合同规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方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400 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
在这两笔业务中,虽然志远公司并没有立即付款,但也应当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
票时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即40800元和68000元。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2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0
贷:应付票据 280800
借:存货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购进货物,经常会由于对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种、规格、质量等
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生退货或者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折让。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
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购入材料物资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入账的情况下,进货
企业可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销售方。在购入材料物资已经入账,发生退货或者
对方给予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根据证
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根据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除了扣减材料物资的价值外,还应当扣减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不扣减,
造成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
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
方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单位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改变。证明单
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企业应当将取得的证明单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
进行保管。
[承例1]2月4日,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因商品质量问题将已经入库的钢材一批退
还给供货方,收回价款160000元,增值税额27200元。
在该项业务中,由于在材料入账时已经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同时入账,因此在
退货时先由志远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送交销
售方,销售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志远公司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除了冲减商品价值80000元外,还应当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272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对于发生的退货应当根据红字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7200
货:存货 1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承例1]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与外地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该公司购买钢材一
批,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验单付款。2月8日收到该公司通过
银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3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
510000元,价税合计为3510000元,志远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款项。5月10日,公
司收到货物,验收时发现该批货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经过协商,对方
同意给予20%的折让。5月18日收到该公司汇来的折让款702000元。
在该项业务中,在发生折让时,同样应先由志远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进货
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志
远公司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冲减材料价值600000元外,还
应当冲减相应的进项税额1020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由税务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以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承例1]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2月15日从某木材加工厂购进木板一批,共计32000
元。该木材加工厂为小规模纳税人。2月17日木材加工厂交来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301886.79元[320 000/(1+6%)],税额为18113.21元
(301886.79×6%)。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志远公司根据由税务所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8113.21元确认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8113.21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301886.7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13.21
贷:银行存款 320000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税
法还规定,销售免税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企业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由于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
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承例2]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2月12日从某村农民手中购入毛竹一批,用现金支付
价款60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然其无法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志远公司购进毛竹
时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 000×10%=600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5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
贷:现金 60000
4.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
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
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项,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7%
纳税人外购、销售免税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费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按照规定,上述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
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项杂费;上述所称的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发货人、
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
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按照
税法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运发票不包括企业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承例1]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收到外地某工厂发来的水泥一批。合同规定采用委
托收款方式结算,2月3日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付运费的运费收据,发
票注明价款为20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0元,价税合计为2340000元;运费收据注
明运输费为40 000元。
在这项业务中,对于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2800元
(40000×7%)。则总的销项税额为342800元(340000十2800)。
在具体核算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203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2800
贷:应付账款--× ×工厂 2380000
[承例1]2月22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向外地某单位销售产品一批,合同规定由
志远公司支付产品的运输费。志远公司实际支付运输费6000元。
按照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运输费,也可以按7%计算进项税额。则在该
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6000×7%=42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运费收据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55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0
贷:银行存款 6000
5.购入水、电、气进项税额的确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有关单位购买电、水、煤气、天然气、暖气
等,与购买其他材料物资一样,也应当根据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
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2月28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和预制构件厂支付本月电费56160元,收到
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8000元,增值税额为8160元;
支付本月水费22600元,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00元,增
值税额为2600元;支付取暖费4520元,暖气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
4000元,增值税额为520元。
企业在支付电费、水费、暖气费等费用时,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确定本期购买电、水、暖气等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项业务中,志远公司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本月支付的电费、水费和暖气费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为
8160元、2600元和520元,合计为11280元。
在具体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7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280
贷:银行存款 83280
6.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购
买货物一样,应当根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1]4月15日,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设备损坏,委托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
修理费93600元,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000元,增值税
额为2720元。
按照规定,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相应地,对外经济合作企
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
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应当确认进项税额272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建造费用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
贷:银行存款 18720
[承例1]2月27日,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收到委托某工厂加工的特种建筑材料一批,
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00元,实际支付
加工费2106000元。
和接受修理修配劳务一样,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加工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
额应当确认为进项税额。在该项业务中,志远公司应当确认进项税额306000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货 1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7.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也应当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应当征收的增
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从
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按照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进口商品时可凭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应纳税额按组成计税价
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承例1]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2001年2月11日从美国进口装修材料一批,离岸价为
375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2250美元、保险费1500美元,应支付关税为169125元。2月
1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7500十2250十1500)×8.20十169125
=507350元
应纳税额=507350×17%=86253.75元
企业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进口增值税86253.7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253.75
贷:银行存款 86253.75
8.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
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
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开具要求(见本章第七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
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因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而从对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
a.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
b.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
物品。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管对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其
支付的全部价值(包括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额)确认固定资产价值。
这里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
何核算,均属于前面所说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这里所说的免税项目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者劳务,具体免
税项目参阅本章第六节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项目。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
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的销售额以及为生产经营减免税项目而购进货物或接受的
劳务。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
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里所说的集体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
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
职工的个人物品。
这里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
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常损失。
[承例1]2月16日,志远公司购入汽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
125000元,增值税额为21250元,货款未付。
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购入的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购入汽车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
21250元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
中抵扣。
在进行具体的会计核算时,志远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46250(125000+21250)
贷:应付账款 146250
[承例1]2月18日,志远公司购入健身器械一批,专门用于职工业余健身,对方开
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元,货款已付。
和前一项业务一样,企业购入用于职工福利的健身器械,其所应支付的增值税额
1360元应当作为所购入资产价值的一部分,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付福利费 9360
贷:银行存款 9360
(3)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如前所述,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运费结算单据所
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是对于纳税人购进免税货物所
发生的运输费用,按规定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按照规定,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所发生的邮寄费,不允许
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9.进项税额转出
如前所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购进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货物,或者委托
其他单位加工材料或商品,应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在
有些情况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购进货物并按规定确认进项税额后,由于各种各样的
原因,货物和劳务的用途发生了变化。这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前面所讲述的视同销售情况,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
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作为投资、
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股东、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对于这些货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销
项税额。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个人销售
等等。这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作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
(2)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免税项目;
(3)将生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非应税劳务;
(4)将购入的货物转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常损失。
对于后一种情况,企业在生产、购入货物或者货物委托加工完成时已经确认进项
税额,已经或者将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生产、购进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并没
有用于对外销售,也没有视同销售,因而不能确认销项税额。比如,志远公司预制构
件厂12月份购入特种型号水泥一批,原价234000元,其中销售额为200000元,进项税
额为34000元,该项进项税额已在购入时确认,从12月份销项税额中扣减,从而减少
了12月份应交的税金。但是,1月企业因某种原因将该批水泥转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某
项工程,即转用于非应税劳务,既没有对外销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因而无法确认
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作处理,那么在这项业务中,企业只有进项税额
34000元,无销项税额,企业可以少缴增值税34000元。
这显然不公平的。所以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将转用的这部分货物的进
项税额从转用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掉,如果企业无法正确确定转用的货物的进项税额
的,按当期实际成本(指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按征税时该货物或
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承例1]2月25日,志远公司预制构件厂由于暴雨导致仓库倒塌损毁水泥一批,进
价为60000元,进项税额为10200元;损毁产品一批,其成本为160000元,经过计算,
其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27200元。
按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志远公司由于仓库倒塌造成购进货物发生
非正常损失(毁损),则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10200+27200)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由于毁损货物的进项税额在购入时已经确认,所以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当将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从本期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在具体核算时,应当将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额37400元通过“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具体应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57400
贷:存货 2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7400
10.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企业应当在对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各项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确
认的基础上,月末,确定本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企业当期准予
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所
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志远公司建筑材料厂、预制构件厂当月进项税额情
况如下:
2月2日,购入钢材一批,进项税额136000元;
2月3日,购入水泥一批,水泥本身进项税额为340000元,运费进项税额为2800元;
2月4日,购入周转材料一批,进项税额为40800元;
2月4日,因质量问题退还上月购入材料,冲减进项税额27200元;
2月5日,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进项税额为68000元;
2月8日,购入钢材一批,进项税额为510000元;
2月10日,购入钢材折让,扣减进项税额为10200元;
2月11日,进口材料一批,进项税额为86253.75元;
2月12日,购入毛竹一批,进项税额为6000元;
2月15日,支付设备修理费,进项税额2720元;
2月17日,购入木材一批,进项税额为18113.21元;
2月19日,购进水泥一批,进项税额为51000元;
2月22日,销售产品一批,运输费进项税额为420元;
2月25日,由于仓库倒塌损毁材料和产品一批,转出其进项税额为37400元;
2月27日,收到委托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其进项税额为306000元;
2月28日,支付本月电费、水费和暖气费,进项税额为1128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业务确认进
项税额总额为:
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136000十340000+2800+40800-27200十68000
十510000-10 200十86253.75十6000十2720十18113.21十51000十420十306000
十11280=1541986.96元
2月份因库存的材料、产品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转出进项税额=37400元
则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
2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月份确认的进项税额总额-2
月份转出进项税额=154l 986.96-37400=1504586.96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入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
关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
志远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4)
中确定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表3-4中可以看出,2月份,志远
公司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运输费用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541986.96元(见表中
“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为37400元(见表
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根据这两个项目的合计数可以确定2月份志远公
司准予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1504586.96元。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来说,其国内业务当期应向税务
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企业在当期内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项税额,
减去当期内企业因购进货物、接受劳务等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
运输费用等业务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减去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即: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则: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十进项税额转出
[承例1]根据上述资料,志远公司2000年2月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而确认的销
项税额为1829933.76元,而当期因购进商品、接受劳务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
1541986.96元,当期转出进项税额为37400元,则2月份志远公司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29933.76-(1541986.96-37400)=1829933.76-1541986.96
十37400=325346.8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入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三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应纳
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十“进项税
额转出”栏本月合计数
志远公司可以从其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4)
中确定2月份应纳税额。从表3-4中可以看出,2月份,志远公司因销售货物、提供劳
务、视同销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829933.76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因购进材料;接受劳务、运费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541986.96元(见表中“进项税额”
栏目的合计数),当月因材料、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为37400元(见
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合计数),则当月应纳税额为325346.8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