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2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
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
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是有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
工商户、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个人。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凡
是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事业单位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它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项目
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其具体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
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
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需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指工资、薪金所得,对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单位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4]089
号文件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
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
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
发给的误餐费,但不包括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对于职工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按月或按次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
得。在具体计税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则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应按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征收人个人所得税,而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个人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不变,则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承包、承租
合同(协议)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包人、承租人对单位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
(协议)规定从单位取得一定所得,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
种是承包人、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单位交纳承包费或承租费后,经营成果归承
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则其从单位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项目,
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
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
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
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
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
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从事业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由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
特许权所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利
息是指购买或者持有各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
分红。其中,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应分配的、超过股息
部分的利润,称为红利。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
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参加单
位举办的有奖销售等活动所取得的奖金。
对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偶然所得,应由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管是采用
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是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方式支付,也不
管对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均应按规定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事业单位依法
履行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个人不得拒绝。如果个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事业单位应
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暂停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个人应缴纳的税款
由单位补缴,同时还要就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或罚款。应补缴的
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向个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身份证或者护照
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有效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等个人资料。对工资、薪金所
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于纳税人很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方式告知纳税人已
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凭证而向事业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事业单位
不得拒绝。事业单位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纳税人有权拒收。
每月所扣缴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之内缴
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事业单位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
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
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
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
困难,单位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
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
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
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
人有份的补贴、津贴;(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
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
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
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
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
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税函发[1997]0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
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文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
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
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
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
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
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
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科研机构(指按照中编办发[1997]326号文件
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
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
给予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
部门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
[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
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
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获奖人按股份、
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
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
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
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
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
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
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
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
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
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
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
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
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
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
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
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
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
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
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
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
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
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
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