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事
业单位将其占有的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规定应当就其占用耕地
的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而就成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
苗圃、花圃、茶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也包
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等。占用前3年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视同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如已
经用于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事业单位能享受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能享受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学校用地,即全日制大、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
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
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学校、学习斑、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以及各级党、团
校占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按照规定,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医院、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殡仪馆、火葬场等,经批准占用
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单位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不超过一年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的可
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二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税额征
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需要减免税的用地,应当在申报用地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向当地财政机关提出报告,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
由,由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报请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按照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为:占用耕地不足3亩以下,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
亩的,报地区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