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例1]化工研究所2001年经批准在其拥有的
一块土地上进行写字楼开发,建造写字楼一幢,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7000万元,按规
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研究所为进行该项目向
银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5万元(已经计入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等税金38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
算扣除比例为5%。
在这项业务中,研究所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7000万元。
研究所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600+2400)(前两项费用之和)×5%
=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20%
=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400+525.5+385+600
=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
=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
=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
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
=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
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2489.5-4510.5×50%)×40%
=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93.7
=770.275万元
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
=995.8-225.525
=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化工研究所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中关中学将其拥有的房屋一幢出售给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该房
屋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税务机关确认房屋的评估价格为
496.3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有关税费72.1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则: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收入为1300万元。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为72.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96.3+72.15
=568.45万元
增值额=1300-568.45
=731.55万元
增值率=731.55÷568.45
=128.69%
应纳税额=731.55×50%-568.45×15%
=365.775-85.32675
=280.50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中关中学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
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5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80507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