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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理税顾问: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2信息】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事业单位为满足事业发展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通常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车船,因而 就成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如果车船使用有租赁关系的,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则应由租赁 双方商妥以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的车船,由 使用人纳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 湖泊和领海口岸的船舶车辆。对于事业单位拥有的不使用的车船或只在单位内部行驶, 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不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 括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一)车辆 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包括乘人汽(电)车、载货汽车和 摩托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依靠人、畜力运行的车辆,包括畜力驾驶车(如马车、骡车)、人力 驾驶车(如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等。 (二)船舶 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机动船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包括客货轮船、汽垫船、拖轮和 机帆船等。 非机动船是指依靠人或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包括畜力驳船、木船、帆船、舢板 及各种人力驾驶船。 三、事业单位能享受的车船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 1.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86)财税地字第008号和(86)财税地字第011 号等文件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 位。 2.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消防部门的 消防车船、洒水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业船、工程船、环境卫生部门 的路面清扫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 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3.按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 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按照规定,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有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不能划分者,一律 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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