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2信息】 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事业单位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
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3-1)。
表3-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 3%
搬运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 5%~
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 5%
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5%
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
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顾
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
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指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
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方收取实物时,由税务机关根据同类物品的市场价值核定
实物的价值,转让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时,也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币价值。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
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
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其折合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营业税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
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事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发生额表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借方则表示多缴应退还的营
业税税额。
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的营业税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税金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