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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契税--契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例1]百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企业)收到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0000元投入企业作为资本。按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契税。假如当地政府规定契税 税率为5%,则: 应纳税额=6000000×5%     =300000元 [例2]远东优质农产品开发基地(外资企业)2月16日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土 地一块,该企业申报缴纳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样土地市价,确定该土地使用权 价格为6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则: 应纳税额=600000×4%     =24000元 [例3]时代广告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于2001年4月购入办公房一幢,价值 64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3%,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400000×3%     =192000元 [例4]佳福精品百货商店(中外合资企业)将其拥有的库房10间,与某工厂拥 有的一座临街厂房相交换,双方协议规定由商店补付现金1000000元,契税税率为4%,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4%     =400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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