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契税--契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例1]百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
资企业)收到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6000000元投入企业作为资本。按规定,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契税。假如当地政府规定契税
税率为5%,则:
应纳税额=6000000×5%
=300000元
[例2]远东优质农产品开发基地(外资企业)2月16日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土
地一块,该企业申报缴纳契税,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样土地市价,确定该土地使用权
价格为6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则:
应纳税额=600000×4%
=24000元
[例3]时代广告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于2001年4月购入办公房一幢,价值
64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3%,企业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400000×3%
=192000元
[例4]佳福精品百货商店(中外合资企业)将其拥有的库房10间,与某工厂拥
有的一座临街厂房相交换,双方协议规定由商店补付现金1000000元,契税税率为4%,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4%
=40000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