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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2信息】 一、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 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城市房地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 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 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 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 用人代缴。 显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也包括香港、澳门、台弯同胞和 华侨)若在城市拥有房产(即为房产的所有权人)的,自然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三、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 按照规定: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城市房地 产税。 2.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 城市房地产税。 3.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经 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4.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 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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