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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例1]新侨农场(中外合资企业)2001 年9月收获苹果20000公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梨26000公斤,当场 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税3000元。 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 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则新侨农场9月末计算出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26000×2)×12%-3000     =(60000+52000)×12%-3000     =104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例2]明珠特种水产养殖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一批, 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420000元。为履行合同,养殖场又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 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 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则该养殖场应 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0×8%              =3360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0×25%               =5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33600 借:商品采购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50000 [例3]T&T制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15日从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一 批,收购价为280000元。 按规定,企业收购除了烟叶、毛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应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品税。代扣的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当 地政府规定,药材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农业特产税税额 为: 应纳税额=280000×19%     =28000元 企业在收购药材时,应当代扣农业特产税28000元,实际只需向农民支付现金为 252000元(280000-28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0     现金              25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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