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例1]新侨农场(中外合资企业)2001
年9月收获苹果20000公斤,当地市场价格每公斤售价为3元;收获梨26000公斤,当场
市场价格为每公斤售价为2元。该片土地应当缴纳农业税3000元。
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
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则新侨农场9月末计算出应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26000×2)×12%-3000
=(60000+52000)×12%-3000
=1044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0440
[例2]明珠特种水产养殖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8月收获海参、鲍鱼等一批,
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计算为420000元。为履行合同,养殖场又向附近渔民收购海参、鲍
鱼等一批,支付款项200000元。按照规定,海参、鲍鱼等属于贵重食品,生产贵重食
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则该养殖场应
纳农业特产税额为:
生产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420000×8%
=33600元
收购海参、鲍鱼等的应纳税额=200000×25%
=5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33600
借:商品采购 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50000
[例3]T&T制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15日从农民手中收购中药材一
批,收购价为280000元。
按规定,企业收购除了烟叶、毛茶等产品外的其他应征收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应
代扣代缴农业特产品税。代扣的农业特产税应按收购价格与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当
地政府规定,药材的农业特产税适用税率为10%,则该项业务应代扣农业特产税税额
为:
应纳税额=280000×19%
=28000元
企业在收购药材时,应当代扣农业特产税28000元,实际只需向农民支付现金为
252000元(280000-28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25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28000
现金 252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