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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一、纳税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但 不包括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生产除烟叶、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 农业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 生漆、天然树脂(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 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购上述农业特产品的,也是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为企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 也是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财税字[2000]67号文件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毛茶、食用菌、 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只 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因而在在农村税费改革 试点地区收购毛茶等特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特产收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不包括烟叶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纳农 业税)。 2.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花卉、经济林苗 木等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 收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 不包括牲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缴牧业税)。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7.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等贵重食品收入。 8.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农业产品收入,包括为产品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 简单加工的收入。 三、农业特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规定,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农业特产税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的年 度起,免税1年至3年。 2.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酌情减税、免税。 3.按照国税函发[1996]722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央对西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对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而只对部分畜产品、林产品和药材分别 征收营业税和资源税。各地对西藏外运的农业特产品,凭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由西 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不再补征农 业特产税。 4.按照财税字[1997]043号和财税字[1998]038号文件规定,在1998年至 2000年期间,对东北、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 以下或径级在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 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5.按照财税字[1998]177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 业特产税。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 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划分 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 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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