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按照财税字[2001]21号文件规
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
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
企业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4-1)。
表4-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一、交通运输业 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5%~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 5%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5%
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按照财税[2001]7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
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
率执行。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
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
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到不同的业务,其营业额的确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按照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包括客运收入、货运收
入、装卸收入、其他运输业务收入和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以及随同票价、运
价向客户收取的各种建设基金。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
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3.联营运输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所谓联营运输,即联运,
是指两个以上的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
是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
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二)建筑业:
1.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为企业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
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
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
(1)直接费,即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收取的费用。
(2)间接费,即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标准计算收取的费用。
(3)计划利润,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标准计算收取的利润。
(4)税金,即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
算收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因此,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械迁移费,
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完工奖等,都应并入营
业额征收营业税。
2.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进行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
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从事安装工程,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的,其营业额应
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作为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
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的,按下列公式
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6.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工程的营业额。所谓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
应材料,而内施工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取得的
收入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企业负责
施工的工程。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施工企业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
收入。按照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
料工费征收营业税。
7.招标、投标工程的营业额、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的报价
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中标的价格是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
以调整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
按照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额为金融保险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
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服务而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
1.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
息和加息)。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
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
营业税中抵补。
2.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
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
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
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
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
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1)股票转让的营业额即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股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股票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股票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股票数量+本期买进股票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股票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2)债券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债券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债券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债券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债券数量+本期买进债券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债券平均单位成本×卖出股票数量)
(3)外汇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外汇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外汇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外汇的实际
成本)/(期初结存外汇数量+本期买进外汇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外汇平均单位成本×卖出外汇数量)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计算方法为:
某种金融商品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本期买进金
融商品的实际成本)/(期初结存金融商品数量+本期买进金融商品数量)
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实际成本=本期卖出该种金融商品平均单位成本×卖出金
融商品数量)
4.按照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
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5.按照规定,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即以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
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
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
50%。
6.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金
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
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的营业额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而向顾客收取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规定,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其向顾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
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
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
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
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
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
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
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五)转让无形资产:
按照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是指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
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方收取实物时,由税务机关根据同类物品的市场价值核定
实物的价值,转让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时,也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币价值。
(六)销售不动产:
1.代收代付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经常需要代当地政府及其
职能部门收取一些资金,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资兴建锅炉增容费等。在日常会
计核算时,对于这类代收资金及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将其列作自己的营业收入,
而是作为代收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等账户进行反映。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
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因此对此类费用,不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应全
部计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以房换地营业额的确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合作方出地的合作建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
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双方通过以物易物方
式进行交易,并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结算,因而需要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
的营业额。比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单位合作建房,该单位出地10000平
方米,建成的房屋面积为20000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双方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
该单位得到房屋100000平方米。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即意味着以100000平方
米的房屋换取了1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100000平方米房屋的业务,
应当对销售的这100000平方米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没有发
生实际的价款结算,因而需要核定这100000平方米房屋的营业额。按照税法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下列顺序核定房屋的营业额:
(1)按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企业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假如企业销售的同类房屋的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4200元,则销售该100000平
方米房屋的营业额为42000万元;若企业当月没有销售同类房屋,则前一段时间销售
过同类房屋,其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4100元,则销售该100000平方米房屋的营业
额为41000万元;若最近时期企业也没有销售过同类房屋,则应核定计税价格。假如
建造20000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为4800万元,则这100000平方米房屋的工程成本为
2400万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成本利润率为30%,那么销售这100000平方米房屋
的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2400×(1+30%)÷(1-5%)
=3284.21万元
3.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以不动产为抵押进行贷款,如果贷款到期而借
款方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则应当对借款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在具体核定作为不动产原所有人的借款方的营业额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核定。如果在贷款期满以前不动产仍归借款方使用,这时借款方销售不动产的营
业额应为所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合计。如果在贷款期间不动产归银行使用,以不动产的
租金抵偿银行贷款的利息,那么借款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即为其所欠银行的贷款本
金。在具体操作中,抵押的不动产的价值一般总是大于贷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通
常通过公开拍卖或由银行估价,将拍卖价或估价抵偿所欠贷款本息(或本金)后,扣
除有关的拍卖费用,其剩余部分归还给借款方。如果采用拍卖方式,则银行将拍卖所
得抵偿欠款,再扣除拍卖费用,将余款归还给借款方;但在确定借款方以不动产抵顶
贷款的营业额时,应当按实际拍卖价格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能扣除拍卖费用。
如果由银行和借款方估价确定不动产的价格银行将不动产估价大于欠款的部分补付给
借款方;但在确定以不动产抵顶贷款的营业额时,应以不动产估价(即欠款加上银行
补付的款项)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拥有的楼房一幢向
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
次性还本付息。协议规定在贷款到期前,该房屋仍归企业使用。贷款期满,该企业无
力还贷,因而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收归已有。若银行将此房拍卖,拍卖价为2800万元,
拍卖费用为50万元,则银行按规定将余款780万元(2800-本金1000-利息1000-拍
卖费50)归还给企业,但该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应为800万元,而
不是750万元。若按照协议,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价值2700万元,则银行在抵偿
欠款2000万元,将余额800万元补付给该企业,但该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销售不动产的
营业额应为2800万元,而不是200万元。
4.还本销售情况下营业额的确定。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
企业在销售房屋时许诺若干年后将房屋的价款全部或部分地归还给消费者。这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为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方式。按照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还本方式销售房地产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征收营
业税,不得扣除所谓的还本支出。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
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
赠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
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额。其折合人民币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
为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
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营业税会计核算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
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借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营业税税额,余额在借方则表示多缴应退还的营
业税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税劳务应纳的营业税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出售不动产,按规定计算出应纳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计算出应纳营业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