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2信息】 一、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正常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应当根据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按规定应当采用
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和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1]西风汽车制造厂(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5月1日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
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价每辆150o00元,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0000元,增值税税
额为每辆27200元,款项已收。
按照税法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本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40×8%
=51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48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88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0
[承例1]5月6日,收到某汽车交易市场交来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已经销售小
汽车260辆,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为每辆175500元(含税,包括代收基金每辆10000元)。
在这项销售业务中,汽车制造厂收到款项45630000元,但这45630000元是含税销
售额,其中包含了增值税额,所以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5630000÷(1+17%)
=39000000元
则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9000000×8%
=31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56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6400000
其他应付款 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630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120000
[例2]2001年7月2日宏业啤酒厂(中外合资企业)向外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价
格1404元,总计价款为1404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则该批啤酒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220元/吨
=2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40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4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000
[承例2]7月30日,收到某糖业烟酒公司交来的结算清单和支票,代销啤酒288吨,
销售额为360000元。
在本项业务中,由于啤酒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则其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88×220
=633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12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3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3360
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已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这里所说的退货,是指已经开出发票、
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了消费税后而发生的退货。在具体操作时,
可以用退货应退回的消费税款抵本期应纳消费税款,当然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已
经缴纳的税款。
[承例1]5月2日,某单位退回上月12日购买的汽车4辆,价款为640000元,已缴
纳消费税税额为51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于实际退回货款并计算出退回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
二、包装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
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
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例3]8月8日,华利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向某公司销售护肤护发品一批,收取
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收取增值税额为
61200元。
按规定,企业出售护肤护发品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则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320000×7%
=54400元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护肤护发品的包装物应纳消费
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17%=6800元
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该缴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54400+6800=61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发票存根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212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2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4400
其他业务支出 6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1200
[承例3]8月1日,华利公司向某商店销售护肤护发品一批,价款为20000元,增
值税为34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200元,全部款项用现金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华利公司向用户销售护肤护发品,应按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
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20000×17%=3400元
而对于随同护肤护发品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不必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华利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务 3400
[承例3]8月31日,华利公司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的押金20000元作为
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则该笔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17%=34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华利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
三、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规定,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视同企业
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缴
纳消费税。
[承例2]7月1日,啤酒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啤酒16吨,收到现金
26208元。
如上所述,门市部对外销售啤酒,应当视同企业对外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
税。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220=35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门市部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现金 26208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0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520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
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
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
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末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承例1]5月3日,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
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按照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企业对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由
于本月尚未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这两辆小汽车
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2×8%
=2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产成品 160000
[承例3]8月15日,华利公司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护肤护发品一批,其生产成
本为24900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护肤
护发品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护肤
护发品的成本利润率应当按5%计算,则该批护肤护发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4900×(1+5%)/(1-17%)
=31500元
则该批护肤护发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1500×17%
=535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34488
贷:产成品 249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355
五、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时应纳消费
税的计算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
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
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
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
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承例1]5月12日,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
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
160000元(不含税),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不含税)。
在这项业务中,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
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
费税。假如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消费
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8%
=27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3200000
贷:产成品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44000
资本公积 1056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72000
[承例1]5月13日,汽车厂用自产小汽车5辆换取某单位原材料一批,双方各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750000元、增值税额为127500元。
同样,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原材料,也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也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汽车厂上月销售小汽车的最
高售价为170000元,则企业以5辆小汽车换取原材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5×8%
=6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汽车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8000
[承例3]8月23日,华利公司用护肤护发品一批,抵偿应付某单位款项320000元。
按照该批护肤护发品上月最高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含税)应为351000元。
同样,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也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也
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华利公司抵偿债务的护肤护发
品按上月最高售价计算销售额(含税)为351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00元
[351000÷(14-17%)],则企业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17%
=51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华利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某单位 35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0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
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
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
税。也就是说,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
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条
件的,均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而必须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
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问题;二是委托方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税
款问题。
1.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
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参照上述“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
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资)÷(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例4]2000年5月3日,米林轮胎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将某汽车厂委托加工的
特制汽车轮胎一批交与委托单位,收取加工费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按轮
胎厂销售的同类轮胎价格计算,该批轮胎价款为1600000元。
按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轮胎厂接受
委托加工的该批轮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0%
=16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轮胎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000
假如米林轮胎公司以前没有销售过同类产品,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假定该批轮胎的材料成本为1200000元,则汽车厂委托加工特制轮胎应由受托方代收
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1200000+200000)÷(1-10%)
=1555555.56元
应纳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555555.56×10%
=155555.56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米林轮胎公司对于代收的消费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5555.56
贷:银行存款 155555.56
汽车厂对于实际支付的加工费,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对于支付的由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155555.56
贷:银行存款 155555.56
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税款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
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因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
计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原料数量来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承例3]华利公司2000年6月12日收回委托某工厂加工的特制洗发精500公斤,
支付加工费35100元,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7857.14元;库存上月委托加工收
回的特制洗发精300公斤,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8元;月末库存委托加
工收回的洗发精400公斤。
如前所述,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
为原料生产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
纳税额。企业应当设置“待扣税金”账户,专门用来核算这些原料已纳税额。
利华公司在支付加工费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对于支付的由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扣税金 27857.14
贷:银行存款 27857.14
在月末,企业按规定分步骤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洗发精已纳税款为:
当月发出的每公斤洗发精应负担的已纳税额
=(16714.28+27857.14)÷(300+500)
=55.714275元
期末库存的洗发精的已纳税额=400×55.714275
=22285.71元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洗发精已纳税款=16714.28+27857.14-22285.71
=22285.71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计算出的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洗发精已纳税款,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285.71
贷:应扣税金 22285.71
七、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计算
如前所述,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
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
征税,因而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
已纳消费税税款);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
产领用数量计算。在具体操作中,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
应税消费品原料的买价×其规定的消费品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原料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原料的买
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原料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原料的买价
[承例3]华利公司6月1日库存外购护发素的进价成本为486000元。6月2日从某
工厂购入护发素一批,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月末企业库存外购护发素的进价成本为492000元。
和前例委托加工收回的洗发精等一样,企业以外购的已税洗发精、烟丝、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等为原料生产卷烟、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
除原料已纳税额。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原料已纳税额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护发素买价=486000+200000-492000
=19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护发素的已纳税款=194000×17%
=32980元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进口应税消费品也应当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适用的税目、税率(税
额)也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在具体计税时,关税
完税价格应该是到岸价格加上所缴纳的关税税额。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的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
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承例1]汽车厂从美国某公司进口汽车轮胎一批,5月13日到达某港口,到岸价
为100000美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为1
美元=8.30元人民币,则其应纳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00000×50%)×8.30÷(1-10%)
=1383333.3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383333.33×10%
=138333.33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按规定应当计入购进
货物的成本,则汽车厂在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轮胎应纳的税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轮胎 1383333.33
[(100000+100000×50%)×8.30+138333.3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5166.67
贷:银行存款 1618500
若企业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则其应缴纳的进口消费税通常由进
出口公司代为缴纳,和货物本身的价款、进口关税、增值税和佣金等一并支付。
九、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每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当为企业通过正常销
售应税消费品所应纳的税额,加上包装物应纳税额,门市部销售应纳税额,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用应税消费品投资、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及偿还债务的应
纳税额,委托加工代收代缴税额,再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和外购
应税消费品原料的已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有关资料,
即可确定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承例1]西风汽车厂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5月1日,企业自销小汽车40辆,应纳消费税512000元;
5月2日,退回小汽车4辆,应退回消费税51200元;
5月3日,将小汽车2辆用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应纳消费税25600元;
5月6日,甲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260辆,应纳消费税3120000元;
5月9日,企业自销小汽车20辆,应纳消费税256000元;
5月12日,用小汽车20辆作为投资,应纳消费税272000元;
5月13日,用小汽车5辆换材料,应纳消费税68000元;
5月16日,乙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400辆,应纳消费税4800000元;
5月19日,丙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500辆,应纳消费税6000000元;
5月21日,企业自销小汽车4辆,应纳消费税51200元;
5月27日,企业自销小汽车60辆,应纳消费税768000元;
5月30日,销售小汽车40辆,应纳消费税512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在本月内正常销售小汽车共计1324辆,应纳消费税为
16019200元,当月内退回小汽车4辆,应退回消费税51200元,则正常销售小汽车应纳
消费税税款为15968000元;企业自产自用小汽车2辆,应纳消费税25600元;企业用小
汽车25辆进行投资、换取材料,应纳消费税340000元。则汽车厂5月份应纳消费税共
计16333600元(15968000+25600+340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2)
的贷方发生额16333600元,即可确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6333600元。
表3-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5 1 略 略 512000
5 2 51200
5 3 25600
5 6 3120000
5 7 2600000
5 9 256000
5 12 272000
5 12 2600000
5 13 68000
5 16 4800000
5 17 2600000
5 19 6000000
5 21 51200
5 22 2600000
5 27 768000
5 27 2600000
5 30 512000
5 31 合计 13000000 16333600
[承例2]啤酒厂当月共销售啤酒652吨,按规定应纳消费税143440元,当月由于
种种原因退回啤酒12吨,应退回消费税税款2640元,则实际应纳消费税1408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3)
的贷方发生额143440元减去借方发生额中由于退货应退回的消费税税额2640元,当期
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40800元。
表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7 1 略 略 3520
7 2 22000
7 ……
7 10 2640
7
7
7
7
7 31
7 31 合计 140800
[承例3]华利公司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8月1日-31日,公司销售各种护肤护发品,实现销售额(不含增值税)26200000
元,按规定税率(17%)计算应纳消费税4454000元。另外:
8月8日,随同护肤护发品销售包装物40000元,应纳消费税6800元;
8月15日,向某单位赞助护肤护发品一批,按规定应纳消费税5355元;
8月23日,以护肤护发品一批抵偿债务320000元,按规定应纳消费税51000元;
8月31日,将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20000元转作收入,应纳消费税3400元;
8月份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洗发精的已纳税款为22285.71元。
8月份准予扣除外购护发素的已纳消费税款为32980元。
根据上述业务,华利公司本月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4454000+6800+5355+51000+3400-22285.71-32980
=446528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4)
的贷方发生额4520555元减去借方发生额中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洗发精和外购护
发素的已纳消费税税额22285.71元和32980元,即为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
4465289.29元。
表3-4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8 1 略 略
8 2 ……
8 8 6800
… …
8 15 5355
8 23 51000
31 22285.71 3400
32980
8 31 55267.71 4520555
十、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金银首饰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
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按照
规定,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
给经营单位。
显然,我国税法规定,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是金银首饰
消费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
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
人认定手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批件或《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账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账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金银首饰的征税环节
如前所述,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生产环节,但金银首饰的征税环节在零售环节。
按照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
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
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在零售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首饰范围,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不征税,也
在零售环节征税。
按照规定,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
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
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三)金银首饰的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暂减按5%的税率征税。
按照规定,零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企业销售金
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
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对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对于消费者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企业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
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企业销
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
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三)零售金银首饰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乐福商场(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11月1日首饰部当日实现销售额(含税)
163400元,其中金银首饰销售额为93600元。
按照税法规定,此例应将金银首饰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93600÷(1+17%)
=80000元
则: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80000×5%=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36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承例5]11月2日,商场首饰部销售金银首饰取得销售额87750元。随同金银首
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首饰盒价值1638元。
按照规定,对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则当日金银首饰及包装
物应纳消费税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87750+1638)÷(1+17%)
=76400元
应纳税额=76400×5%
=38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发票存根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9388
贷:商品销售收入 75000
其他业务收入 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88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8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20
[承例5]商场首饰部采用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金银首饰。11月5日,通过以旧换新
方式销售首饰12件,旧货折价15000元,新首饰销售价格为24400元,收取差价9400元。
按照规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当视同对外零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
取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则该项业务应纳税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24400÷(1+17%)
=20854.70元
应纳税额=20854.70×5%
=1042.7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9400
库存商品 12820.5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45.30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42.74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42.74
[承例5]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奖品为金银首饰。11月6日,商场向顾客交付
金银首饰6件。
按规定,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奖励,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若企业有同
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若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假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为5400元,则应纳税额为:
不含税销售额=5400÷(1+17%)=4615.38元
应纳税额=4615.38×5%=230.77元
假如没有同类销售价格,且进价为4500元,则应纳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4500×(1+6%)/(1-5%)
=5021.05元
应纳税额=5021.05×5%=251.05元
假如商场为第一种情况,则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5630.77
贷:库存商品 4615.3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4.6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30.77
对于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来说,每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当为企业通
过零售金银首饰所应纳的税额,加上包装物应纳税额以及视同零售金银首饰业务的应
纳税额之和。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有关资料,
即可确定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承例5]商场首饰部当月零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情况如下:
11月1日-30日,零售金银首饰实现销售额(含税)为2977650元,不含税销售额
为2545000元[2977650÷(1+17%)],应纳消费税127250元(2545000×5%);
11月1日-30日,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包装物销售额(含税)11056.5元,
不含税销售额为9450元,应纳消费税472.5元:
11月1日-30日,采用以旧换新业务销售金银首饰,取得差价收入(含税)156195
元,不含税销售额为133500元,按销售同类金银首饰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6675元:
11月1日-30日,企业采用有奖销售,将金银首饰作为奖品,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
价格计算,其应纳消费税1417.5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在本月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127250+472.5+6675+1417.5=135815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5)
的贷方发生额确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37035元。
表3-5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5 1 略 略 4000
5 2 3820
5 3 222.22
5 3 ……
5 4
5 …
5 16
5 30
5 31 合 计 135815
十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税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
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可
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企业范围
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自营出口
或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办理消费税出口退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
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也能办理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缴消费税,但不能办理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退税。
(二)出口退税的应税消费品范围
按照规定,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
围的消费品;二是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
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三是必须报关离境;四是
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企业出口卷烟等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办理退税。
(三)退税率
按照规定,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严格按照《消费
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
时,其退还消费税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
退消费税税额。
(四)应退税额计算
1.退税的计算依据
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
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计
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
2.退税的计算
企业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分别按上述计算依据和《消费税税目税
率(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税额)
3.其他有关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
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例6]某百货有限公司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
业企业,4月6日,从某酒厂购入黄酒20吨,于4月16日报关出口。则按规定,其应退
消费税税额为:
应退消费税额=20×240=4800元
[例7]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某外贸企业向南非某公司出口其生产的摩托
车1000辆,离岸价为人民币12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经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则
货物出口后,该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其应退税额为:
应退税额=12000000×10%=1200000元
办理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可以参见第二章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内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