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家庭理税顾问: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3/2002信息】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按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未持有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
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
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如果是经常性行为,一般应按月缴纳增值税;如
果是偶然件行为,不能按期纳税的,应当按次纳税。按月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
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对于按月纳税的个人,应于月度终了后,按规定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按次纳税的个人,应当在每次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按规定
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格式表2-1所示。
[承例1]董太平于月度终了后按规定填制5月份纳税申报表如下:
表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
纳税人 填表日期:2001年6月6日
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 董太平 法定代表 营业地址 ×××
名称 人姓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济类型 电话号码 ×××
项目 销售额 征收率 本期应纳 截止上期 本期已清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税 额 累计欠税额 理欠税额
1 2 3=1×2 4 5
食 品 3094.34 6% 185.66
合 计 3094.34 185.66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
列资料)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授 权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声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
代理人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 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明 声明人签字:董太平
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盖章:董太平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审核记录 核收人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临制
四、税款的缴纳
无论是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个人还是按次纳税的个人,都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纳税申报表后填制缴款书交给个人,个人
据此到银行办理当期税款的缴纳。
[承例1]董太平经税务机关核准,以一月为一期纳税。2001年6月6日,按规定
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准,6月份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185.66元,董太平按
照缴款书注明的金额到银行用现金缴纳税款185.66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