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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契税--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2-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2信息】 一、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三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房屋的价 格的差额明显地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其应补交的契税的计税依据 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二、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 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以纳税义务 发生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契税的会计处理   契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而是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之中。 对于服务性企业来说,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相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而承受房屋权属所应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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