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
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
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
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
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填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见表8-1),将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要求申报
的其他内容,据实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纳税人新征
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企业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使
用权属转换等情况,应当从变更、转换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由于土地总是和房产相联系的,土地使用税总是和房产税相互联系的,因此许多
地区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合并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中。
[承例1]假定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半年,于每年3
月和9月申报纳税。3月16日,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半年城镇土地使
用税,其纳税申报表见表8-1。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
如期足额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承例1]假如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半年。3月16日,
企业开出支票,缴纳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114000元(19000
×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14000
贷:银行存款 114000
假定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4月2日企业开出
支票,缴纳一季度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57000元(19000 × 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作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7000
贷:银行存款 57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