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例1]快乐城康乐中心地处城区,土地
使用证记载实际占用土地38000平方米,属一等地段,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使
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6元。8月企业经批准在郊区建一分部,占用土地面积
为140 000平方米,属三等地段,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
年每平方米4元。
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确定。
该饭庄在城区占用的38000平方米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38000 × 6 =228000元
月应纳税额=228000 /12 =19000元
则1月份到8月份,每月末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9000
该中心建分部占用的140000平方米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40000 ×4=560000元
则企业应纳土地使用税为:
年应纳税=228000+560000=788000元
月应纳税额=788000/12=6566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从9月份开始企业应当于每月末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65666.67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65666.6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