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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02-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2信息】 一、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 一次,在季度或半年内规定某一个月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 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申报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月份,填制《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 结构、面积、原值、出租收入等情况,据实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 果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以及因出现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等情况,而 引起房产原值发生变化或者租金收入变化,都要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格式见表8-1所示:   [承例1]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每半年征收一次,于每年3月和9月申报纳税。 3月16日,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产税纳税申报,其纳税申报表如表 8-1所示(略):   三、房产税的缴纳   企业应当按纳税申报表确定的本期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承例1]3月16日,企业开出支票,实际缴纳上半年税款963600元 (160 600 × 6)。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963600    贷:银行存款   963600 9月15日,企业按规定开出支票,缴纳下半年应纳税额9636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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