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2信息】 [例1]快乐城康乐中心有营业楼二幢,
“固定资产--房屋”账面原值为58000000元;另有两座写字楼,专门用于出
租,每年收取租金收入12000000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
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计算纳税。则按房产余值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58000000 × (1-30%)×1.2%
=487200元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487200/12 =40600元
按照规定,对于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的房产,应按其租金收入适用12%的年税率
纳税。
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0000×12%=1440000元
月应纳税额=1440000/12=120000元
每月合计应纳税额=40600 +120000 =160 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每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60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1606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