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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

录入时间:2002-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2002信息】 对象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以产品的生产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一般不需缴纳营业税。 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工业企业也会发生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的业务。比如企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运输、安装、租赁劳务,将其拥有的专利权 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其拥有的不动产等等,在发生这些业务时工业企业就成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工业企业除了从事产品生产 以外,兼营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应征营业税的劳务。工业企业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 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 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这里重点介绍工业企业经常涉及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 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和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税收征收。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 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理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 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 物港务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1.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 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 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 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 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 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 业务。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装卸搬运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 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搬家公司的搬家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 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 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 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 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 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 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 按规定,有线电视安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售额进行结算 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 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工业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工业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 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 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六)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如前所述,货物的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劳务则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应当 征收增值税的劳务(本章称为非应税劳务,下同),具体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另一种是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劳务(本章称为应税劳务,下同),包括上述所称的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按 照规定,工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 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包括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又 涉及应税劳务。 按照规定,工业企业除了经营产品的生产和非应税劳务外,还兼营应税劳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 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八)工业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1)工业企业为客户提供产品安装劳务。工业企业就其销售的产品为客户提供 产品安装服务,不管是否在价款之外另收取安装费,不管收取的安装费是否在同一张 发票上开列,也不管安装费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都应当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全额 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工业企业所属的安装队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就其他单位 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则不管安装队是独立核算的还是非独立核算的, 均应当对取得的安装费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2)工业企业自建行为。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称为 自建行为。按照规定,对于工业企业的自建行为,若自建建筑物建成后出售的,不管 是由企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施工队还是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建设,除了按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再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若工业企业自建建筑物自用 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施工队是否是属于独立核算 单位。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则应当对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 业税。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则应当根据施工队是否与本单位结 算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队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征收营业税;若工程队与本 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 业税税金,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当然,工业企业所属的施工队承担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建筑工程业务,则不管施工队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就其工程价款按规定征收营业 税。 (3)资金使用费。工业企业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 使用(作为投资除外),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 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工业企业向客户销售产品,因对方延期付款 而收取的利息,包括开出带息票据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商品 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工业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而收取的银行 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4)合作建房。对于合作建房(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资 金合作建房屋)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若双方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后双方都取得 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 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的一方或 者双方将取得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若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的所有权,即一方格土 地使用权出租给对方若干年,另一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租赁期满后,将土地 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屋归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租 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 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的 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投 资建房的一方将建造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 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若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资金合股组成联营企业,合作建房,则也要根据 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若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则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 房屋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 屋,则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一方或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则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成,或者提取固定金额的利润的方式参与分配,则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对 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5)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 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企业使用,贷款到期若企业无力还 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在抵押期间和企业如期归还贷款后并没 有发生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因而不必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 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则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 收营业税。另一种是在抵押期间企业将不动产交与金融机构使用,用不动产的租金归 还贷款利息,那么对企业来说发生了不动产租赁业务,应当对企业按“服务业--租赁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 了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四、工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的优惠 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 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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