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理税顾问: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2-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一、正常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正常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若按规定应当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应当根据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按规定应当采用
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在销售时根据所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和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进行会计处理。
[例1]某汽车制造厂2001年5月1日向外销售小轿车40辆,气缸容量为2200毫升,
出厂价每辆150000元,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每辆27200元,款项
已收。
按照税法规定,小汽车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则本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10000)×40×8%
=51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48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600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088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0
[承例1]5月6日,收到某汽车交易市场交来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已经销售小
汽车260辆,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为每辆175500元(含税,包括代收基金每辆10000元)。
在这项销售业务中,汽车制造厂收到款项45630000元,但这45630000元是含税销
售额,其中包含了增值税额,所以应当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45630000÷(1+17%)
=39000000元
则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900000×8%
=31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563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6400000
其他应付款 2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6630000
同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1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120000
[例2]某卷烟厂2001年6月2日向某糖业烟洒公司销售红云牌卷烟160箱即4000条,
售价(不含增值税)为每条37.5元,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
(150000×17%),款项未收。红云牌卷烟调拨价格为每条36元。
按照规定,卷烟消费税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首先,从量定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其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
则: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160×150
=24000元
其次,从价定率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若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调拨
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为计征消费税。红云牌卷烟每条调拨价格为37.5元,低于每
条50元,适用40%的税率;由于实际销售价格(37.5元)高于调拨价格,应按实际销
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则: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150000×40%
=60000
该项业务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00+60000
=8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5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4000
[承例2]6月4日,卷烟厂对外销售塔牌卷烟80箱,售价(含增值税)为每条117
元,共获得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收。塔牌卷烟的调拨价
格为每条102元(不含税),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100元[117÷(1+17%)],低于
调拨价格,所以应按调拨价格征税。由于每条的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所以适用税率
为45%。则该批塔牌卷烟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80×150+102×80×25×45%
=12000+91800
=1038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4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3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3800
[例3]2001年7月2日杏花酒厂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价格1638元,总计价款
为1638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则该批黄洒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240元/吨
=2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638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38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承例3]7月30日,收到某单位交来的结算清单和支票,代销黄酒150吨,销售
额(不含增值税)为360000元;代销散装白酒22吨,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220000
元;销售瓶装白酒4000箱,折合重量为40000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320000元。
该企业生产的白酒全部为粮食白酒。
在本项业务中,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吨240元;而粮食
白酒则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
比例税率为25%,所以应当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黄酒应纳税额=150×240
=36000元
白酒应纳税额=(22×2000+40000)×0.5+(220000+320000)×25%
=42000+135000
=177000元
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纳消费税177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3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1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13000
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已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这里所说的退货,是指已经开出发票、
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了消费税后而发生的退货。对于发出后并未
开出发票、在财务作销售处理,并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的退货,则不存在退回消费税
税款的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可以用退货应退回的消费税款抵本期应纳消费税款,当
然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已经缴纳的税款。
[承例1]5月2日,某单位退回上月12日购买的汽车4辆,价款为640000元,已缴
纳消费税税额为51200元。经税务机关批准,退回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51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于实际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200
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1200
二、包装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
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
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承例3]7月8日,酒厂向外销售散装白酒20吨,收取价款240000元,收取随同
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收取增值税额为47600元。
按规定,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征收消费税,
则白酒本身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0×2000×0.5+240000×25%
=80000元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白酒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25%
=10000元
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该缴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80000+10000
=9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发票存根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27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40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0000
[承例3]7月10日,酒厂向某副食店销售散装白酒2吨,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
为3400元,随同白酒向该副食店提供用于装白酒的酒坛200个,每个收取押金20元,
全部款项用现金支付。
在这项业务中,酒厂向用户销售白酒,应按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其应纳消费
税为:
应纳税额=2×2000×0.5+20000×25%
=7000元
而对于随同白酒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不必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酒厂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27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其他应付款 4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000
[承例3]7月15日,酒厂将某单位逾期未退还散装白酒的包装物的押金20000元
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则该笔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25%
=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酒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三、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规定,企业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视同企业
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缴
纳消费税。
[承例2]6月1日,烟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红云牌卷烟4箱,收到现
金4709.02元(含增值税)元;销售塔牌卷烟3箱,收到现金10530元。
如上所述,门市部对外销售卷烟,应当视同企业对外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
税。在这项业务中,门市部销售红云牌卷烟取得的现金4709.02元和销售塔牌卷烟取
得的现金10530元均为含税(增值税)销售额,应当将其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红云牌卷烟不含税销售额=4709.02÷(1+17%)
=4024.8元
塔牌卷烟不含税销售额=10530÷(1+17%)
=9000元
红云牌卷烟由于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40.248元(4024.8÷4÷25),高于其调
拨价格,所以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150+4024.8×40%=600+1609.92=2209.92
塔牌卷烟由于实际销售价格120元/每条(9000÷3÷25)高于调拨价格,所以也
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征销费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150+9000×45%
=450+4050
=4500元
当日应纳税额=2209.92+4500
=6709.9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门市部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现金 15239.02
贷:产品销售收入 13024.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4.22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709.9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709.92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
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
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
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按当月销售
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
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
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承例1]5月3日,汽车厂将自产小汽车两辆,转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该种小
汽车企业4月份向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为160000元,生产成本为80000元。
按照规定,企业将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消费税。
企业对自产自用小汽车用作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小汽车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由
于本月尚未完结,因而以该种小汽车上月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这两辆小汽车
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2×8%
=25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分录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2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00
产成品 160000
[承例3]7月15日,酒厂向某单位赞助新开发的白酒1000瓶,每瓶装酒一斤,每
瓶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由于该白酒
为新开发产品,以前没有销售过,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所以按规定应当按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白酒的成本
利润率应当按10%计算,则该批白酒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0×2.5×(1+10%)/(1-25%)
=3666.67元
则该批白酒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5+3666.67×25%
=1416.67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4540
贷:产成品 2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23.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16.67
五、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时应纳消费
税的计算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
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视
同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进行投资、换取
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等,应当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
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
[承例1]5月12日,汽车厂以小汽车20辆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
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0000元。每辆车生产成本为80000元,正常销售价格为
160000元(不含税),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70000元(不含税)。
在这项业务中,汽车厂虽然没有直接发生销售行为,但以汽车进行投资,属于有
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而应当按企业销售该种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
费税。假如汽车厂上月份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则该项业务应纳消费
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20×8%
=272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3200000
贷:产成品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44000
资本公积 1056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72000
[承例1]5月13日,汽车厂用自产小汽车5辆换取某单位原材料一批,双方各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750000元、增值税额为127500元。
同样,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原材料,也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也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汽车厂上月销售小汽车的最
高售价为170000元,则企业以5辆小汽车换取原材料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170000×5×8%
=68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汽车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8000
[承例3]7月23日,酒厂用白酒3500箱(35000斤),抵偿应付某单位款项
320000元。按照该批白酒上月最高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含税)应为351000元。
同样,企业用自产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也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也
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酒厂抵偿债务的白酒按上月最
高售价计算销售额(含税)为3510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00元[351000÷
(1+17%)],则企业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35000×0.5+300000×25%
=925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酒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某单位 32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6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2500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
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规定,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
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
税。也就是说,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
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条
件的,均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而必须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
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问题;二是委托方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
税款问题。
1.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
税。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参照上述“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资)÷(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该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例4]2000年5月3日,某轮胎厂将某汽车厂委托加工的特制汽车轮胎一批交与
委托单位,收取加工费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按轮胎厂销售的同类轮胎价
格计算,该批轮胎价款为1600000元。
按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则轮胎厂接受
委托加工的该批轮胎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0000×10%
=16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轮胎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银行存款 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60000
汽车厂在支付轮胎加工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对于支付的代缴代取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在具体核算时,后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16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承例2]6月13日,烟厂收回委托某单位加工的特制烟丝5吨,合同上注明材料
成本为4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0元(不含增值税),款项已付。烟厂准备以这种烟
丝为原料生产某种卷烟。
按照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则烟厂委托加工特制烟丝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40000+25000)÷(1-30%)
=92857.14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92857.14×30%
=27857.14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卷烟厂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材料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
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税款。对此,企业后单设“待扣税金”账户核算委托加工烟丝已纳
税款。
借:待扣税金 27857.14
贷:银行存款 27857.14
(支付消费税税额)
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原料已纳税款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
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因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
计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在具体操作中,按照规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原料数量来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承例2]卷烟厂2000年6月1日库存上月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烟丝3吨,已由受托
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8元;本月委托加工收回特制烟丝5吨,已由受托方代收代
缴消费税27857.14元;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的特制烟丝4吨。企业用这种烟丝生产
一种新品牌香烟。
按照规定,企业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准予扣除原料已纳
消费税税款。
则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为:
发出每吨烟丝的已纳税额=(16714.28+27857.14)/(3+5)
=557.1775元
发出全部烟丝的已纳税额=557.1775×4
=22285.71元
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的烟丝已纳税款=16714.28+27857.14-22285.71
=22285.71元
七、以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由于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
征税,因而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
已纳消费税税款);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按照规定,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
用数量计算。在具体操作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应税
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
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承例2]卷烟厂6月1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86000元。6月2日从某烟叶
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月末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492000元。按照规定,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则6月份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486000+200000-492000
=194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的已纳税款=194000×30%
=58200元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60000×40%+240000×40%
=320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
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20000-58200
=241800元
则在月末会计上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1800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进口应税消费品也应当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适用的税目、税率(税
额)也依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进口的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该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在具体计税时,关税
完税价格应该是到岸价格加上所缴纳的关税税额。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进口的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
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承例1]汽车厂从美国某公司进口汽车轮胎一批,5月13日到达某港口,到岸价
为100000美元,假定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当日银行美元卖出价为1
美元=8.30元人民币,则其应纳税额为:
组成计税价格=(100000+100000×50%)×8.30÷(1-10%)
=1383333.3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383333.33×10%
=138333.33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消费税,按规定应当计入购进
货物的成本,则汽车厂在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轮胎应纳的税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轮胎 1383333.33
[(100000+100000×50%)×8.30+138333.3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5166.67
贷:银行存款 1618500
若工业企业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则其应缴纳的进口消费税通常
由进出口公司代为缴纳,和货物本身的价款、进口关税、增值税和佣金等一并支付,
九、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税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
消费税。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者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
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
行先税后退方法的,仍按规定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后可给予出口退税。
(1)退税的计算依据
①对采用比例税率征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
税的价格。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②对采用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退税依据是出口报关的数量。
(2)退税的计算
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应分别按上述计算依据和《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表》规定的税率(单位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税额)
[承例3]酒厂上月末委托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黄酒400吨,按规定实行先征
后退方法。本月办理出口退税,应退税额为:
应退税额=40×240
=9600元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收到出口退税款96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600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
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迟货,进口时已予以
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出口不再退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十、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工业企业来说,每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当为企业通过正常销售应税消费
品所应纳的税额,加上包装物应纳税额,门市部销售应纳税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用应税消费品投资、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及偿还债务的应纳税额,委
托加工代收代缴税额,再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和外购应税消费品
的已纳税额。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有关资料,
即可确定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承例1]汽车厂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5月1日,企业自销小汽车40辆,应纳消费税512000元;
5月2日,退回小汽车4辆,应退回消费税51200元;
5月3日,将小汽车2辆用作企业自用固定资产,应纳消费税25600元;
5月6日,甲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260辆,应纳消费税3120000元;
5月9日,企业自销小汽车20辆,应纳消费税256000元;
5月12日,用小汽车20辆作为投资,应纳消费税272000元;
5月13日,用小汽车5辆换材料,应纳消费税68000元;
5月16日,乙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400辆,应纳消费税4800000元;
5月19日,丙汽车市场销售小汽车500辆,应纳消费税6000000元;
5月21日,企业自销小汽车4辆,应纳消费税51200元;
5月27日,企业自销小汽车60辆,应纳消费税768000元;
5月30日,销售小汽车40辆,应纳消费税512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企业在本月内正常销售小汽车共计1324辆,应纳消费税为
16019200元,当月内退回小汽车4辆,应退回消费税51200元,则正常销售小汽车应纳
消费税税款为15968000元;企业自产自用小汽车2辆,应纳消费税25600元;企业用小
汽车25辆进行投资、换取材料,应纳消费税340000元。则汽车厂5月份应纳消费税共
计16333600元(15968000+25600+340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2)
的贷方发生额16384800元减去借方发生额中由于退货应退回的消费税税额51200元,
即为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6333600元。
表3-2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5 1 略 略 512000
5 2 51200
5 3 25600
5 6 3120000
5 7 2600000
5 9 256000
5 12 272000
5 12 2600000
5 13 68000
5 16 4800000
5 17 2600000
5 19 6000000
5 21 51200
5 22 2600000
5 27 768000
5 27 2600000
5 30 512000
5 31 合 计 13051200 16384800
[承例2]卷烟厂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6月1日-30日,门市部销售红云牌香烟150箱,不含税销售额为150930元,按前述
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82872元;销售塔牌香烟440箱,不含税销售额为1320000元,计
算应纳消费税660000元。
6月1日-30日,销售部销售红云牌香烟4200箱,不含税销售额为3937500元,计算
应纳消费税2205000元;销售塔牌香烟5650箱,不含税销售额为14125000元,按上月
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7330875元。
6月份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已纳税款为22285.71元。
6月份准予扣除外购烟丝的已纳消费税款为58200元。
根据上述业务,卷烟厂在本月内正常销售卷烟共计10440箱(150+4200+440+
5650),按规定计算的应纳消费额为10278747元(82872+660000+2205000+
7330875);企业当月内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为22285.71元;
企业当月内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为582000元。则卷烟厂6月份应纳消
费税款共计9674462.29元(3544785-22285.71-582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3)
的贷方发生额10278747元减去借方发生额中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和外购烟丝
的已纳消费税税额22285.71元和582000元,即为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
9674462.29元。
表3-3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6 1 略 略 4688
6 2 84000
6 4 103800
… …
6 30 22285.71
582000
6 30 合计 604285.71 10278747
[承例3]酒厂当月各项业务应纳税额情况如下:
7月2日,销售黄酒100吨,应纳消费税24000元。
7月8日,销售散装白酒20吨,销售额为240000元,应纳消费税80000元;随同白
酒销售包装物40000元,应纳消费税10000元。
7月10日,销售散装白酒2吨,销售额为20000元,应纳消费税7000元。
7月15日,将逾期包装物押金20000元转作收入,应纳消费税5000元。
7月15日,赞助白酒1000瓶,应纳消费税1416.67元。
7月23日,用白酒35000瓶抵偿应付款320000元,应纳消费税92500元。
7月30日,收到某单位交来的结算清单和支票,代销黄酒150吨,代销散装白酒共
计22吨,代销瓶装白酒4000箱,应纳消费税177000元。
根据上述业务,酒厂在本月内正常销售黄酒共计250吨,应纳税额为60000元
(250×240);销售散装白酒44吨,销售瓶装白酒40000瓶,销售额为800000元,应
纳消费税额为264000元[(44×2000+40000)×0.5+800000×25%];当月内随
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10000元,逾期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5000元,两项
合计为15000元;用自产白酒用于赞助,应纳消费税1416.67元;用白酒35000瓶抵偿
债务应纳消费税92500元。则酒厂7月份应纳消费税款共计432916.67元(60000+
264000+15000+1416.67+92500)。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根据“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账户(见表3-4)的贷方发生额432916.67元,即为当期实际应纳消
费税税额。
表3-4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1年 凭证号 摘要 借方 贷方
月 日
7 2 略 略 24000
7 8 90000
7 10 7000
7 15 5000
7 15 1416.67
7 23 92500
7 30 213000
7 31
7 31 合计 432916.67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