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优惠
录入时间:2002-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2信息】 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建筑等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企业以提供旅游、饮食、娱乐、租赁等各种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
然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
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
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
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
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
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
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
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
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服务性企业以提供旅游、饮食、娱乐、租赁等各种服务为其主
营业务,其相对应的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 “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除
此之外,有的服务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
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
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服务性企业经常碰到的应征营业税的各种
特殊业务。
(一)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
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日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核画、誊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
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
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
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
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
门票的业务。
2.体育业
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
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
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0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
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
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
场所。
6.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
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
目征收范围
(四)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工业企业向对方提供无形资
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
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四、混台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服务性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
营业税的劳务。比如,卡拉0K歌舞厅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饮
料,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企业)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
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
(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某旅行社除了从事导游业务(应税劳务)外,
还设立专门的旅游纪念品商店专门从事旅游纪念品的销售(货物销售),某公园除了
经营各种游艺活动,还经营商品的销售。按照规定,服务性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
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
营业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
值税。
(三)服务性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1.游览场所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
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经营游览场
所征税,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2.高尔夫球俱乐部等的征税问题
(1)按照规定,对俱乐部会员入会是一次性缴清的入会费,无论该项收入在财
务上如何进行处理,均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于俱乐部收取的其他类似于会员费的收入,应合并作为会员费收入计算
缴纳营业税。
(3)俱乐部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资格保证金,在会员退会时全额退还的,如果在
财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缴纳营业税。
3.娱乐场所提供饮食服务和饮食场所提供娱乐服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娱乐场所在顾客进行娱乐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应按“娱乐业”税
目征税;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
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一律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冲洗胶卷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照相馆提供的拍摄人物景象的业务和为顾客的胶卷进行冲洗、加工、
着色、放大的业务都是“其他服务业”中“照相”的征收范围,因此,照相馆和专门
的胶卷扩印部为顾客冲洗胶卷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
范围。
另外,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等的同时,附带提供镜框、像册等货物,也应当征
收营业税。
5.服务卡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于酒店、旅馆等旅店业企业的凭卡服务(即顾客在入店时,店方提
供一张服务卡,顾客凭此卡住宿、吃饭、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其他各种服务,顾客
在离店时,凭此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进行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房收入)中
的货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
按税法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6.上门服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服务企业派本企业员工上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应当征收营业税。
7.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企业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称为自建行为。按照规定,对于企业
的自建行为,若自建建筑物建成后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
再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若企业自建建筑物自用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首先要看施工队是否是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则应当对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
位,则应当根据施工队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队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
价款,则不征收营业税;若工程队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
(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当然,
企业所属的施工队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建筑工程业务,则不管施工队是否独立核算,
均应就其工程价款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资金使用费的征税问题
企业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者将资金提供给下属单位使用(作为投资除外),
属于货币资金融通业务,为此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应当按“金融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但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因对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利息,包括开出带息
票据而收取的利息,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商品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而
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9.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对于合作建房(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资金合作建房屋)应
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若双方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后双方都取得
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
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的一方或
者双方将取得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若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的所有权,即一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对方
若干年,另一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租赁期满后,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
屋归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
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
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建房的一方将建造
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
一道营业税。
若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资金合股组成联营企业,合作建房,则也要根据
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若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则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
房屋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
屋,则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一方或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则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成,或者提取固定金额的利润的方式参与分配,则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对
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10.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征税问题
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抵押期间不动产
仍归企业使用,贷款到期若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
在抵押期间和企业如期归还贷款后并没有发生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因而不必征收营业
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则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是在抵押期间企业将不动产
交与金融机构使用,用不动产的租金归还贷款利息,那么对企业来说发生了不动产租
赁业务,应当对企业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贷款到期而企业无力
还款,则不动产归金融机构所有,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对企业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五、减免税优惠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服务性企业能享受到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说
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
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一张发票上
的。
按照规定,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以图纸、资料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
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的价
值明显偏低,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
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
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
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科技和税务部门
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科技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
纳的营业税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抵顶
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
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学校举办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属于“服务业”税日(不包括旅
店业、饮食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对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
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
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这里所说的下岗职工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
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
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
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比照执行。
这里所说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
包括以下8项内容: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
情况增列项目,但必须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
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项目,应报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五)按照财税字[2000]025号文件规定,对于从原高校后勤部门剥离
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
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在2002年底前,免
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
得的租金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
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性人员提供
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六)按照财税字[1999]4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后,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
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
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
革后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七)按照国税函[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
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
(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凡是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收入,继续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
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勘查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
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八)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向
职工出租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