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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十三)其他扣除项目 1.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障缴款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为职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 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 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 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而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 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 除。 另外,按照《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 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扣除。但保险公司 给予的无赔偿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金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也可以扣除。 3.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 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 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 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 录、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4.佣金 佣金是指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向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付 的合法报酬。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 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 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规定,企业在推销产品或劳务过程中支付的回扣(向非法中间介绍人支付的费 用,包括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间介绍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5.劳动保护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 保护支出是指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 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在这方面具体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 体情况制定。企业发放的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 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出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 据实在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上述费用的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 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6.损失 按照《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减除责 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清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可以扣除。由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因而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 损失也不得扣除。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 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申请 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必须附有关部门、 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相 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7.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 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8.其他支出 具体包括: (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2)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 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当期扣除。 (3)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可以扣除。 (4)按照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省及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 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允许扣除。 (5)按照财税字[1995]081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扣除。 (6)按照国税函[1999]48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应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周转金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 税前扣除。 (7)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交纳所得 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 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8)按照财税字[1997]022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按照《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 者支付价款和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说的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这里所说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 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犯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这里所说的各项税款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犯税收法规,被税务 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种罚款。 这里所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这里所说的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 捐赠,是指超出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之外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这里所说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 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上述不得扣除的项 目外,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 (包括风险投资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 金;(4)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 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具体计算纳税额时,应当分如下四个步骤: (一)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 将企业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减去当期的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即为当期的纳税调 整前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纳税调整前所得=收入总额-(销售成本+期间费用) (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纳税调整前所得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即加上纳税调整增加数,减去纳税调 整减少数,即可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十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数 (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基础上,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各项免税所得, 即可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免税所得 (四)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额)应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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