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
时,减去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
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
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
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1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例5]某养鸡场对经理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养
鸡场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税额=1200 × 10%-25=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经理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经理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0)/12-800=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7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6840元
则养鸡场在向经理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
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在领取时作为工
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而
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
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6]某农场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农场一次支付退职费45000元。赵某在
退职前月工资为2000元,则农场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税款为:
由于45000/2000=22.5(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0 / 6=7500元
月应纳税额=7500×20%-375=11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125×6=6750元
则农场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67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
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
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7]张某在某农场工作已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张
某经济补偿费32000元。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0 / 8-800=32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35576
应纳税额合计=355 × 8=2840元
则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工资为
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当月
实际工作天数十当月天数
如果企业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
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承例4]养殖场聘请澳大利亚人布尔来指导袋鼠的养殖,其工资由养殖场支付,日
工资为人民币400元。布尔在养殖场共工作20天,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8000元。则在支
付时应代扣税款为:
月工资=400 × 30=12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3200=8000元
应纳税额=(8000 × 20%-375)×201-30=816.67元
四、对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表18-2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收入总
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租赁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赁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资、薪
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为每月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 × 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8-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5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6750
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能分若干次取得,有
些承包、承租人还按月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
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按照规定,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
纳税。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
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 (800 × 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
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0]某养猪场由李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李某可按月领取基本工资2000元,每
年分两次取得承包经营收入。2001年,6月未李某领取承包经营收入30000元,年度终
了后经过计算,李某当年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收入8000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各项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李某按月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工资性质,但按照税法规定,
也应当作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800) × 5%=60元
则在按月支付基本工资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则全部收入均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 ×20%-1250=475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750元。
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全年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2000 × 12)-800 ×12=94400元
应纳税额=94400 × 35%-6750=26290元
已预缴税款=60 × 12+4750=5470元
应补缴税款=26290-5470=2082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其余承包经营收入50000元(80000-30000)时,应代扣个人所得
税20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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