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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印花税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本章重点内容提示:农业企业应当就哪些 凭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第一节 印花税概述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立合同人。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 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指合同的 当事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立据人。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立据人未 贴花或少贴花的,应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如果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 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凡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领受人。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对 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当事人, 应当由各方就其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这里所谓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 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由代理人代为 书立,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农业企业在其经济活动中,经常需要签订各种合同,需要订立产权转移书据,需 要建立营业账簿,需要领取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自然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各种凭证。农业企业应当缴纳印 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各种合同,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各种合同。对于农业企 业来说,主要包括: (1)购销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各种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 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易货贸易等各种合同。凡是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 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作为购销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包括企业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的勘探、设计合同的总 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的合 同,还包括企业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 营性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 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者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 单)等。 (8)借款合同。包括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 同。 (10)技术合同。包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专利申报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等,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 施许可合同,后者属于财产转移书据)、技术咨询合同(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 面的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 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对于企业签订的上述各种合同,不论其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 税。如果一项业务既签订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签订合同,只开立 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企业在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用技 术使用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过程所书立的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 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包括股份制农业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营业账簿。包括企业按照《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其生 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账册。在印花税税目中,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1)资金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增减变化的账簿,包括“实收资本”(股份制企 业为“股本”)和“资本公积”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 资金账簿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 簿。 按照规定,应征印花税的营业账簿,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账簿,不反映企业经 营活动的账簿,如企业职工食堂、工会以及企业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敬老 院等设置的收支账册,不征收印花税。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分级核算的企业,除财会部门的营业账簿应当贴花外,财会 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簿也应当贴花,但各部门、仓库设置的不属 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者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账、统计账、台账等, 不贴花。 按照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 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资金的数额计 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贴花。 按照规定,农业企业兼并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 经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按照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 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凡不需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企业,其 原有资金账簿已贴花继续有效。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授予企业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各种 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农业企业的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作正本使用的,应另 行贴花。 2.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 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企业与各银行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4.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另外,按照规定,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 部门盖有合同见证专用章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第二节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印花税按照不同征税项目,分别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 (一)采用从价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对于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采用从价 计征方法,其计税依据为凭证所载金额,具体来说: 1.对于购销合同,应以购销金额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 以货换货交易合同,由于其实际上包括购入和销售货物双重交易行为,所以应按合同 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如果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货物 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或者承揽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由受托方提 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是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 当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 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对于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应以勘探、设计所收取的费用为计税依据。 4.对于安装建筑工程,应以工程承包金额为计税依据。 5.对于财产租赁合同,应以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 6.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应以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为计税依据。对于国 内联运业务,如果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 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如果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分 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于国际货运,不管是由国外企业运输还是由 国内企业运输,作为托运方的商品流通企业,均应就其持有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 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结算凭证是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 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对于仓储保管合同,应以仓储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8.对于借款合同,应以借款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到不同形式的借款,其计税依 据又有所不同。对于一项借款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 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若只开具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 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对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通常都是按年签订,在 合同中规定最高限额,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随借随还,对于这类合同只以其最 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而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的合同的,不 再另行贴花。对于抵押借款合同,应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但如 果企业到期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还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 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暂按借款合同计 税贴花。对于银团贷款,若组成银团的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企业 和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则企业应在所执的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 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基建贷款,若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 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应按各分 合同分别计税贴花,对于总合同仅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应以保险费金额为计税依据。 10.对于技术合同,应以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计税凭据。为鼓励技 术研究开发,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仅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 为计税凭据。若合同中规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 报酬计税贴花。 11.对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2.对于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 依据。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避免重复计税,按 规定对于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余额部分计 税贴花。 在确定合同和财产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时,若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 术转让合同或商标、专利权转移书据中的转让收入,按照对方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 者按利润分成的;租赁合同只规定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可在签订或书立时按定 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二)采用从量计征方法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除了上述各种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外,其他营业账簿和权 利、许可证照,采用从量计征方法,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印花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适用于权利、许可证 照和其他营业账簿,其他则一律采用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参见《印花税税目税率 表》。 表15-1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义务人 说明 1.购销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3‰贴花 补偿、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 按加工或承 揽合同 修理、印刷、广告、测 揽收入5‰ 立合同人 绘、测试等合同 贴花 3.建设工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程勘察设 5‰贴花 计合同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 包合同 3‰贴花 合同 5.财产租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 按租赁金额 赁合同 飞机、机动车辆、机械、 1‰贴花。税 立合同人 器具、设备等合同 额不足1元 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 按运输费用 单据作为 输合同 输、海上运输、内河运 5‰贴花 立合同人 合同使用 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 的,按合 同 同贴花 7.仓储保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管合同 费用1‰贴花 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 贴花 8.借款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 按借款金额 立合 单据作为合同使 合同 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0.5‰贴花 同人 用的,按合同贴花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 合同 9.财产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 按保险费金 立合 单据作为合同使 保险合 使用等保险合同 额1‰贴花 同人 用的,按合同贴花 同 10.技术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 按所载金额 立合 合同 咨询、服务等合同 3‰贴花 同人 11.产权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转移书据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5‰贴花 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 书据 12.营业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立帐簿人 帐簿 按实收资本与资 本公积合计总额 5‰贴花。其他账 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 许可证照 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照、商标注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用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改委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 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 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依4‰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上所述,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从量定额方法主要适用于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权利、许可证照和账簿件数×税额 从价定率方法适用于除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以外的各种凭证。其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金额×税率 四、印花税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直接计入企业的管 理费用。 企业购买印花税票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现金 第三节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1]兴平特种动物养殖场2001年4月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 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2000000元,其他账簿38本。当 月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和500 000元。12 月末,企业经批准增加投资,实收资本增加为3000 000元,资本公积增加500000元。 按规定,领取权利、许可证照,应按件贴花5元。则企业对于领取的权利许可证照 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 ×4=20元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的合 计数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则资金账簿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0×5‰=1000元 按照规定,对于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营业账簿,应按件贴花5元。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8×5=190元 按照规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税率为万 分之 三,则购销合同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 000+500000) ×3‰=210元 4月份企业应当缴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1000+190+210=1420元 12月,对于资金账簿增加金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000000+500 000) × 5‰=750元 12月份企业应当缴纳印花税为750元。 第四节 印花税的征收 一、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按照规定,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贴花时间)根据凭证种类分别确定,各种合同应于 合同正式签订时贴花;对各种产权转移书据,应于书据立据时贴花;对各种营业账簿, 应于账簿正式启用时贴花;对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应于证照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企业在全国性的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各种展销会、 交易会等)上所签订的合同,由纳税人回到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于企 业在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一般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自行一次贴足印 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后,将印花 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处是指粘贴的 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1.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 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 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使用数量较多,需频繁贴花的,可 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发放汇缴许可证,实行定期汇总缴纳办法,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 准的限期限额(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缴库。凡汇总缴纳印花 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缴款书的一联粘 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3.凡多贴印花税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4.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 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否免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承例1]4月,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1420元,按规定粘贴于应税凭 证上并注销。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420 贷:银行存款 1420 12月,企业按规定购买印花税票750元,按规定粘贴于应税凭证上并注销。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750 贷:银行存款 750 三、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定期填制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就 其缴纳印花税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承例1]兴平养殖场于7月5日填制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第二季度企业的印 花税缴纳情况。其纳税申报表如下: 表15-2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日期2001年4月6日一6月30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单位名称 兴平特种动物养殖场 税目 份数 计税金额 税率 已纳税额 购销合同 2 700000 0.3‰ 210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 6200000 0.3‰ 1860 财产租赁合同 1‰ 货物运输合同 4 420000 0.5‰ 210 仓储保管合同 1 210000 1‰ 210 借款合同 1 2400000 0.05‰ 1200 财产保险合同 1 28000 1‰ 28 技术合同 1 0.3‰ 产权转移书据 0.5‰ 帐 资金账簿 1 2000000 0.5‰ 1000 簿 其它账簿 38件 5元 190 权利许可证照 4件 5元 20 其 它 合 计 4933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在书立和领受时贴花完 税,我单位应纳税凭证均已按规定缴纳,本报表中已纳税额栏填写数字 与应纳税额是一致的。 经办人(签字)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日期: 登记申报单位 企业财务负责人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日期 (盖章) (盖章) 受理人(章) 年 月 日 四、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纳税人在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足印花税票外, 要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罚款。 2.纳税人将己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要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 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后,不同时注销或画销的,要处以末注销或画销印花 税票金额1倍至3倍罚款。 4.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汇总缴纳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 关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纳税人对纳税凭证末按规定妥善保存的,税务机关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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