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土地增值税(2)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第三节 农业企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
算举例
[例1]东方农场2001年经批准在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共取得房地
产销售收入7000万元,企业按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
2400万元,企业为进行该项目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而按规定支付利息375.5万元(已经
计入财务费用中,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金385
万元。在这项业务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7000万元。
企业转让房地产按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
(1)支付土地价款6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24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375.5(利息费用)+(600+2400)
(前两项费用之和)×5%=525.5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金385万元;
(5)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20%,则:
加计扣除额=(2400+600) ×20%=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400+525.5+385+600=4510.5万元
增值额=7000-4510.5=2489.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489.5/4510.5=55.19%
按照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
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则应纳税额为:
未超过5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4510.5×50%×30%=676.575万元
超过50%未超过100%部分增值额的应纳税额
=(2489.5-4510.5×50%)×40%=93.7万元
应纳税额=676.575+93.7=770.275万元按照速算扣除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489.5×40%-4510.5×5%
=995.80-225.525=770.2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可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702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7702750
[例2]丰收农场将其拥有的二座仓库出售给某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该仓
库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税务机关确认仓库的评估价格为
496.3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有关税费72.15万元。
在这项业务中,按照规定,企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应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则: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收入为1300万元。
评估价格为496.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为72.1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496.3+72.15=568.45万元
增值额=1300-568.45 =731.55万元
增值率=731.55/568.45=128.69%
应纳税额=731.55×50%-568.45×15%=365.775-85.2675
=280.507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在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50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2805075
第四节 农业企业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两种项目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
土地增值税: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上节所述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
的。按照规定,增值额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享受此项免税优惠,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
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
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
该免税优惠。
(二)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者由纳税
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企业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
或者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
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
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
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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