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农业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2-0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8/2002信息】 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业企业以生 产销售农业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而农业产品自然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农业企业也 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农业企业并不实际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税法规 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参见本章附录)免征增值税。在下列情况 下,农业企业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 (1)农业企业将自产农业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出售的,比如农场将自产的水果加工成 罐头后出售的; (2)农业企业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业产品加工后出售的,比如养殖场收购 其他珍珠养殖户养殖的珍珠加工成首饰后出售; (3)农业企业收购其他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业产品直接出售或者购进非农业产品进 行销售的,比如农场收购农民生产的蔬菜运往城市出售,或者从工厂购进农膜、化肥 销售给附近的农民; (4)农业企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 前两种情况属于农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销售工业产品的行为,可比照工业企业计 算应纳增值税;第三种情况属于农业企业从事商品流通业务,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计 算应纳增值税;第四种情况为农业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可比照工业 企业或专门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计算应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农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 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年应税销售额(即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免税 农产品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可作为一般纳税人。按照 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但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农业企业,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按照规定,农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农业企业,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 农业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 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二、征税对象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进口货物和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 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 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 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 境内。 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包括: 1.销售货物(自产农业初级产品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混合销售货物。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 销售行为。比如农业企业向某单位销售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由农业企业负责送货 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农业企业除了销售水果罐头以外,还向用户 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 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农业企业的7昆合销售行为,应视为 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 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5.兼营非应税劳务。农业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具体来讲,指农业企业除了从事 农产品生产和商品销售以外,还提供非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类经营业务通常是分开进 行的,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的,比如菜农场除了从事农产品生产外还兼营旅游业务 等),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 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农业企业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一 并征收增值税,由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