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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银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一、科目设置 按照规定,凡是具有金银销售业务的银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 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 金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金银应收取 的增值税额、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 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 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其中: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银行购入金银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 额。银行购入金银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金银应冲销的进项税额, 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银行已缴纳的增值税额。银行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 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银行销售金银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金银应收取 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金银应冲销销项税额的,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金银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 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方法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购进金银: 借:贵金属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购入金银: 借:贵金属 贷:银行存款等 (二)销项税额核算 1.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向外销售金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营业收入 2.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向外销售金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其他营业收入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银行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的金银盘亏,按规定应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 产损失”科目,其进项税额也应相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流动资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贵金属 (四)缴纳增值税税额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结算时需要补交税款的,按补交税款作同样分录;需要退回多交的税款的, 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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