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例1]工商银行某分行2001年1季度有关
收入情况如下:
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40000000元
外汇贷款利息收入1420000美元,其中有620000美元为转贷总行借入外汇资金取得
的利息收入,总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为440000美元。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800000元
手续费收入5000000元
其他营业收入1200000元
其中:咨询业务收入300000元
代保管收入90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表明,企业当月将其拥有营业楼一座出售,取得价款
30000000元。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按不同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则该银行一季度的金融企业往
来收入800000元不必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银行的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
应按7%税率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后计算营业税。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
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人减去上级
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人民币贷款应纳税额=40000000×7%
=2800000元
外汇转贷应纳税额=[(1420000-620000)+(620000-440000)]×8.2×7%
=562520元
金融企业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也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7%税
率征收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7%
=35000元
则企业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2800000+562520+35000
=33975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97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97520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委托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也属于
“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7%税率征收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900000)×7%
=8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 8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84000
对于企业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00×5%
=150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00
[例2]东方证券公司2001年11月有关账户情况如下:
借方 贷方 余额
利息收入 1640000
手续费收入 720000
证券销售 42000000 38220000 3780000
证券发行 114200000 110774000 3426000
其他营业收入 240000
首先,对于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均以其取得
的收入为其营业额,按照7%的税率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40000+720000+240000)×7%
=182000元
其次,按照规定,对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当以买卖股票、债券
等的价差收入为营业额,按7%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780000+3426000)×7%
=504420元
则证券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2000+504420
=6864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64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86420
[例3]某保险分公司2001年10月有关资料如下:
保费收入 16400000
利息收入 2400000
分保费收入 1200000
其他收入 900000
按照规定,办理初保业务以纳税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为营业额,按7%
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分保业务,由于初保人已经按全部保费金额纳税,因而
分保人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不再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16400000+2400000+900000)×7%
=137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7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79000
[例4]西方设备租赁公司2001年8月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购入设备一套,其成本为
4000000元(包括设备买价、国外运输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增值税、国内运输费、
安装调试费等),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总租金为4671400元,每期租
金为467140元(其中租赁资产成本400000元,租赁费67140元),每期支付租赁手续费
为80000元,租赁物件产权转让费40000元(在租赁期后支付)。按照合同规定,该设
备于9月份移交承租人使用。另外,公司当月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
入26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
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则该项业务每月应纳税额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
=[(4671400+80000×10+40000)-4000000]×(1÷120)
=1511400×1/120×30
=12595元
应纳税额=12595×7%
=881.65元
则该项业务每月应纳税额为881.65元,则从9月份开始,每月企业应当为该项业
务缴纳营业税881.65元。
假定除了该设备以外,企业还有其他融资租赁设备,采用同样办法,计算出企业
当月所有融资租赁项目应纳营业税628120元。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应
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620000×5%
=131000元
则企业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628120+131000
=75912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9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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