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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例1]工商银行某分行2001年1季度有关 收入情况如下: 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40000000元 外汇贷款利息收入1420000美元,其中有620000美元为转贷总行借入外汇资金取得 的利息收入,总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为440000美元。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800000元 手续费收入5000000元 其他营业收入1200000元 其中:咨询业务收入300000元 代保管收入900000元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表明,企业当月将其拥有营业楼一座出售,取得价款 30000000元。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 按不同税目的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则该银行一季度的金融企业往 来收入800000元不必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银行的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 应按7%税率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后计算营业税。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 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人减去上级 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人民币贷款应纳税额=40000000×7% =2800000元 外汇转贷应纳税额=[(1420000-620000)+(620000-440000)]×8.2×7% =562520元 金融企业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也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7%税 率征收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00×7% =35000元 则企业营业收入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2800000+562520+35000 =33975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97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397520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咨询业务、委托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也属于 “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7%税率征收营业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900000)×7% =8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 8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84000 对于企业出售房屋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按5%税率征税。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30000000×5% =150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00 [例2]东方证券公司2001年11月有关账户情况如下: 借方 贷方 余额 利息收入 1640000 手续费收入 720000 证券销售 42000000 38220000 3780000 证券发行 114200000 110774000 3426000 其他营业收入 240000 首先,对于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均以其取得 的收入为其营业额,按照7%的税率应纳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40000+720000+240000)×7% =182000元 其次,按照规定,对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当以买卖股票、债券 等的价差收入为营业额,按7%税率征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780000+3426000)×7% =504420元 则证券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82000+504420 =68642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64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86420 [例3]某保险分公司2001年10月有关资料如下: 保费收入 16400000 利息收入 2400000 分保费收入 1200000 其他收入 900000 按照规定,办理初保业务以纳税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为营业额,按7% 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分保业务,由于初保人已经按全部保费金额纳税,因而 分保人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该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不再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16400000+2400000+900000)×7% =1379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7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379000 [例4]西方设备租赁公司2001年8月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购入设备一套,其成本为 4000000元(包括设备买价、国外运输费、保险费、进口关税、增值税、国内运输费、 安装调试费等),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总租金为4671400元,每期租 金为467140元(其中租赁资产成本400000元,租赁费67140元),每期支付租赁手续费 为80000元,租赁物件产权转让费40000元(在租赁期后支付)。按照合同规定,该设 备于9月份移交承租人使用。另外,公司当月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设备,取得租金收 入262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 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则该项业务每月应纳税额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 =[(4671400+80000×10+40000)-4000000]×(1÷120) =1511400×1/120×30 =12595元 应纳税额=12595×7% =881.65元 则该项业务每月应纳税额为881.65元,则从9月份开始,每月企业应当为该项业 务缴纳营业税881.65元。 假定除了该设备以外,企业还有其他融资租赁设备,采用同样办法,计算出企业 当月所有融资租赁项目应纳营业税628120元。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都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应 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620000×5% =131000元 则企业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628120+131000 =75912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912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91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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