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1)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对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优惠
营业税是对提供金融保险、建筑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金融保险企业以提供金融、保险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然是营业税的纳
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按照规定,委托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向营销员(非雇员)支付佣金的保险公司,也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
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
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
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
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
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
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见
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提供金融、保险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其相对应的
营业税税目为“金融保险”;除此之外,有的金融保险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金融保险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金融保险企业经常碰到
的应征营业税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1.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
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照
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1)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机构借人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
境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2)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发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
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
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按照规定,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
企业,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其他单位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行为。具体
包括:
1)股票转让;
2)债券转让;
3)外汇转让;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
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
业务等。
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
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1.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
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
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2.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
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
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4.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业务。
转租业务也按本税目征税。
7.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
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8.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
裱画、誊写、打字、携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
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
(三)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1.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转让商标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
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非专利技术
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
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5.转让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
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6.转让商誉
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企业有偿转让单位名称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其自身信誉为他人提供服务,属于转让商誉的征税范围。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如果金融保险企业向对方提供无
形资产后,按销售额或者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
风险,则不属于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
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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