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2)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三)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指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规定,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
出,但是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企业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5.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6.独生子女补贴;
7.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8.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下
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在税前扣除: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总
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
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在工效挂钩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
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2.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
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里所称计税工
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
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目
前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
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限额的,应在不高
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
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按照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
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其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四)资产折旧与摊销和存货的计价
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可以在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与折旧
按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
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
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
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标准。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
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
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
值计价。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5)纳税人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
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
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①土地;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⑦矿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
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
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
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
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
强度使用或者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
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按照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
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者受酸、
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按照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
相关费用。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非专利技术和专利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按照规定,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
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按照规定,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
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按照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费用。按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
是已经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
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
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
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
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
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
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按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的改
良支出,如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投资成本的扣除
按照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
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
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存货的计价
按照规定,企业的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取得时的实际成
本计价。企业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的成本
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企业各项存货的发
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
均法、计划成本法等方法。如果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也
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确定存货成本
或销售成本的,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
按照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的,
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
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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