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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录入时间:2002-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2信息】 九、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应以纳税人每次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其中: “每次”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根据不同财产采用不同方法确定: (1)对于转让的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比如,企业卖出某种债券准予扣除的财产原值和有关费用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缴纳 的税费总和÷买进该种债券总数量×本次卖出该种债券的数量+卖出债券过程中缴纳 的税费 (2)对于转让的建筑物,其原值为建造费用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对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原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 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4)对于转让的机器设备、车船,其原值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 有关费用。 (5)对于转让的其他财产,其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计算转让所得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承例10]假如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付某签订合同,购买付某拥有的房屋四合院 一座,价款为6000000元。该四合院为付某从某单位购入,当时支付价款3000000元, 支付其他有关税费共计214000元。付某出售该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 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459000元。则企业在支付房款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000-3000000-214000-459000 =2327000元 应纳税额=2327000×20% =4654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开发成本 6000000 贷:现金 55346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465400 十、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因参加企业举办各种活动而得奖、中奖等得到的资金,应当 按照个人每次取得的收人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除任何费用,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 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除有特殊规定者外,每次取得的收入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1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有奖装修活动,设特等奖一名,奖金100000元,一 等奖二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10000元,三等奖100名,奖金1000元。4 月8日,企业公开开奖,夏某获得特等奖,则企业在支付奖金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税额 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0×20% =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现金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00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方法 除了上述各项所得的计税方法外,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还会碰到一些 特殊情况,需要专门加以处理。 (一)捐赠款的扣除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 得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蹭额)×适用税率 [承例11]假如夏某将获得的奖金中的20000元捐赠给灾区,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其应纳税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00000×30%=30000元 实际应纳税额=(100000-20000)×20% =16000元 另外,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税发 [200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 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纳个 人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 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 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 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 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两人共同为某单位提供某一项 劳务,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先 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例12]张某和李某合作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个项目进行宣传策划,该公司支 付劳务费7000元,张某得其中的4500元,李某得其中的2500元。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 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张某)=4500-4500×20% =36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李某)=2500-800 =1700元 应纳税额(张某)=3600×20% =720元 应纳税额(李某)=1700×20% =340元 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张某个人所得税720元,李某个人所得 税340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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