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

录入时间:2002-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2信息】 (三)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的计税 方法 按照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法,即在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基本工资 时,减去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后,企业按规定计算 出经营者应当领取的效益工资,然后将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合计,计算出平均每月应 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应纳税额=[(全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税额=月平均应纳税额×12 将全年应纳税额与预缴税款进行比较,其差额即为应补缴的税款。 [承例3]东方家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经理实行年薪制,每月发放基本工资 2000元,年度终了后根据公司效益情况计算效益工资。1月末发放1月份基本工资2000 元,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 =1200元 应纳税额=1200×10%-25 =95元 则每月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经理个人所得税95元。 年度终了后,企业计算出经理当年应得效益工资48000元,则全年应纳税额为: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2000×12+48000)÷12-800 =52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5200×20%-375 =665元 年应纳税额=665×12 =7980元 应补缴税款=7980-95×12 =6840元 则公司在向经理支付效益工资时,应代扣代缴税款6840元。 (四)退职费收入和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职工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 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按规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在领取时作为 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职费通常是一次性发放,数额较大, 而且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按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 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所 得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6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例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赵某因某种原因而退职,公司一次支付退职费45000 元。赵某在退职前月工资为2000元,则公司在支付退职费时应当代扣税款为: 由于45000÷2000=22.5(个月),超过6个月,所以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0÷6 =7500元 月应纳税额=7500×20%-375 =1125元 应纳税额合计=1125×6 =6750元 则公司在支付退职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6750元。 另外,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 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 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 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再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张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已经8年,由于种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合同,一次性 支付张某经济补偿费32000元。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32000÷8-800 =3200元 月应纳税额=3200×15%-125 =355元 应纳税额合计=355×8 =2840元 则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费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2840元。 (五)聘用外籍专家等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企业聘用外籍专家不满一个月的,并支付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应按全月工资为 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 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企业按日工资进行支付,也应以日工资乘以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换算成月工资, 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承例4]精品家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特聘请法国人乔治作公司的高级设计师,其工资 由公司支付,日工资为人民币400元。乔治在公司共工作20天后因某种原因回国,按合 同规定支付工资8000元。则在支付时应代扣税款为: 月工资=400×30 =1200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12000-800-3200 =8000元 应纳税额=(8000×20%-375)×20÷30 =816.67元 四、对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对企业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表13-2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收入总额是 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租赁经营以及转包、转租赁合同规定分得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性 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按照现行规定为每月800元。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800×12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13-2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 5 0 2 因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5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25 6750 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能分若干次取得,有 些承包、承租人还按月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包人、承 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按照规定,对于承包人、承租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 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其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 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李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李某可按月领取基本工资2000 元,每年分两次取得承包经营收入。2001年,6月末李某领取承包经营收入30000元, 年度终了后经过计算,李某当年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收入8000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各项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对于李某按月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收入,虽然属于工资性质,但按照税法规定, 也应当作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800)×5% =60元 则在按月支付基本工资时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由于已经按月扣除了费用,则全部收入均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0×20%-1250 =4750元 在支付上半年承包经营收入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750元。 年度终了后进行结算,全年应纳税额为: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2000×12)-800×12 =94400元 应纳税额=94400×35%-6750 =26290元 已预缴税款=60×12+4750 =5470元 应补缴税款=26290-5470 =20820元 企业在向李某支付其余承包经营收入50000元(80000-30000)时,应代扣个人所 得税20820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