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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举例 [例1]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年6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经营收入为1800万元 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1020万元,其中包括前期预收定金204万元 转让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620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160万元 “预收账款”账户表明,企业当月收到购房定金324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 其中:下属物业管理部收取物业管理费166万元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34万元 按照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计算纳 税。 在北国公司当月的经营收入中,商品房销售收入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税率也为5%;而经营收入中的出 租产品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都属于服务 业税目,税率也为5%。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等不动产,采用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北国公司本月销售房屋实现的经 营收入1020万元中,有204万元为以前月份预收的款项,已经在以前月份缴纳 了营业税,其余的816万元为本月收到的款项,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另外,本 月还收到预收房款324万元,这324万元预收款应当在本月缴纳营业税。则6月 份北国公司商品房销售的营业额为1140万元(816+324)商品房销售收入 应纳营业税为: 应纳税额=1140×5% =57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620×5% =31万元 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60×5% =8万元 物业管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5% =10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经营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60000 (570000+310000+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60000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0 [例2]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住宅的开发。2001年3月份共实现经 营收入4162万元(全部为现销)。其中商品房销售收入为3320万元,其中包 括公司所属施工队在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内建造的办公楼一幢,出售给某单位,获得价 款1220万元。另外还实现代建工程结算收入842万元。公司没有销售过办公楼。 根据有关结算资料,该办公楼的建造成本为460万元,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成本利 润率为20%。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包括出售的办公楼)销售收入属于“销 售不动产”税目,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320×5% =166万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建工程结算收入,首先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税率为3%。则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42×3% =25.26万元 对于企业自建的办公楼,由于已经对外销售,因此除按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外, 还应当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由于没有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因而应按计税 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60×(1+20%)÷(1-3%) =569.072165万元 应纳税额=569.072165×3% =17.072165万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应当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2083321.65 (1660000+252600+17072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83321.65 [例3]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华丰机械厂合作建房。华丰机械厂出地1500 0平方米,东方公司出资,于2001年3月建成住宅280套,总面积为3600 0平方米,按照协议规定,双方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华丰机械厂分得到住宅1 40套,面积为18000平方米。东方公司当月销售住宅50套,面积为6400 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33280000元(全部为现销),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 米5200元。 首先,对于东方公司当月销售的50套住宅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3280000×5% =166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66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664000 其次,如前所述,作为以房换地进行合作建房的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意味 着以18000平方米的房屋换取了7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发生了销 售18000平方米住宅的业务,因此应当对分给华丰机械厂的这18000平方米 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实际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东方公司销 售的同类住宅的销售价格计算,这18000平方米住宅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18000×5200 =9360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93600000×5% =4680000元 由于这4680000元营业税是为取得这7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 因此应当将这4680000元营业税计入开发成本,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 如下分录: 借:开发成本 46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68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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