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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纳税担保也可申请复议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某地税务稽查局在对某单位进行税务检查 时,认定该单位2000年有偷税540万元的行为,遂向其下达了补缴540万元 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罚款270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该单位 的会计则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所以想向稽查局的上一级 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他们听说要申请复议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 缴纳税款,而该单位又一时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故来电询问有没有其他的办法。 其实,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已经就此问题进行了修改。 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 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所以,在2001年5月1日前,纳税人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如要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税款。 而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2001年5月 1日后,纳税人在纳税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既可以先缴纳税款再申请复议,也 可以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再申请复议。 所以,对这家企业来说,由于一时筹集不到所要缴纳的税款而又想申请税务行政 复议,他们完全可以采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的方法。不过,提供的担保必须经 过税务机关的审查确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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