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双定户按定额纳税为何还受罚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某人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坚 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税。今年年初,税务部门调高了该人的定额,核定的月营业 额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该人仍足额缴纳。10月中旬,税务机关在开展 个体户专项检查中,根据该人1月~9月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的总额,要该人补缴税款 和滞纳金共计1900多元。请问,他们这么做合理吗?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 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对 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定期定额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至影响其税 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其中第十 五条明确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3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所以,地税局根据 该人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可以让其补缴税款。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