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按定额纳税为何还受罚
录入时间:2001-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1信息】 某人是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坚
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税。今年年初,税务部门调高了该人的定额,核定的月营业
额从3000元提高到5000元,该人仍足额缴纳。10月中旬,税务机关在开展
个体户专项检查中,根据该人1月~9月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的总额,要该人补缴税款
和滞纳金共计1900多元。请问,他们这么做合理吗?
答: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
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
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对
其税款的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办法。定期定额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至影响其税
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其中第十
五条明确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
3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所以,地税局根据
该人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可以让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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