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住房应缴哪些税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某市一企业职工张某于2000年1月1
日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住房一套,购入价85000元,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张某
住8个月后将其出售,取得价款100000元。于2000年10月4日,张某又
购买住房一套自用,购入价90000元。个人出售住房收入该不该缴税?应缴纳哪
些税?如何计算缴纳?
该职工出售住房,因居住不足1年,按规定应缴税。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
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
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出售住房应缴纳营业税=(100000-8500)×5%=750元:
(2)应纳城建税=750 ×7%= 52.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 750 × 3%=22.5元:
(4)应纳印花税=100000 ×5‰=50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元:
(6)根据财税字[1999] 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
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
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出售个人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
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
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
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
税缴入国库。
对照上述规定,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房产原值=购入原值+购房应纳契税=85000 + 85000 ×4%×5
0%=86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100000-86700
-750-52.5-22.5= 50=12425元;
按应纳税额交纳纳税保证金=12425 ×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
= 2485元;
10月4日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计算退还保证金=90000÷1
00000×2485= 2236.5元;
应征个人所得税额=2485= 2236.5= 248.5元;
以上共计应缴税费1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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