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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也要征税吗?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四年前,某人开了一家小小的牙科。经过 四年的努力,该牙科诊所已成为小有名气的私营牙科医院。今年地税局通知该人不仅 要办理税务登记,还要对该医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甚至对医院自 用的房产、车辆、土地都要征税。该人这还是第一次听说医院要缴税呢!该人到市人 民医院去打听,他们从来没缴过税。该人又到地税局去询问,他们说:人民医院办的 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该人的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请问,税 法真的规定象人民医院这样的所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什么税都不缴,而象该人的 牙科医院就因为执业登记中注明的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得缴税? 答:正如该人所说的,医疗机构的确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种性医 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 部门核定的。财税[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 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 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 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由于该人的 牙科医院取得执业登记早已超过三年,故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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