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经营行为使用土地是要纳税的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地税局对市某公园附设
的饮食、茶社等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经营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人员要求他们补缴土地使用税时,他们认为自己不该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属于税
法规定免税的范围,对此,税务人员给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地字第015号[88]通知《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
单位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
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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